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21 年 11 月,患者万某某因左侧小脑半球小脑蚓部病变前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A医院(以下简称A医院)就医,随后在A医院及河北B肿瘤医院(以下简称B医院)接受治疗,但病情持续恶化,最终于 2022 年 7 月 3 日因脑恶性肿瘤死亡。患者父母邢某、万A认为两家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遂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原告邢某、万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霞,被告A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经过
A医院治疗过程:2021 年 11 月 17 日,万某某因“辨距不良伴视物重影 1 月余,发现左侧小脑半球占位 1 月,头痛伴走路不稳 1 周”至A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颅内占位性病变(左侧小脑半球、小脑蚓部):胶质瘤?梗阻性脑积水等。11 月 18 日,A医院为患者行“后正中左拐入路病变切除术 + 人工硬膜重建术”。术后病理报告显示为低级别神经上皮肿瘤(WHOⅡ级)。2021 年 12 月 16 日,患者出院。
第二次住院:2021 年 12 月 27 日,患者因头痛、恶心、呕吐再次至A医院住院,诊断为梗阻性脑积水等,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行“右侧侧脑室 - 腹腔分流术”,1 月 18 日出院。
第三次住院:2022 年 1 月 22 日,患者因突发意识丧失、口吐白沫伴四肢抽搐再次至A医院住院,诊断为癫痫持续状态等,住院期间开始化疗,2 月 7 日出院。
B医院治疗过程:2022 年 2 月 7 日,患者因脑胶质瘤术后意识不清至B医院住院,诊断为脑胶质瘤术后复发、继发性癫痫等,住院期间行质子放射治疗。5 月 4 日夜间,患者病情加重,处于浅昏迷状态,B医院建议转院。5 月 12 日,患者出院。
后续治疗及死亡:患者后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至首都医科大学三博脑科医院住院治疗,6 月 9 日出院。6 月 10 日至 6 月 25 日在鄂伦春自治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 月 3 日因呼吸困难被送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医院急诊,同日死亡。
争议焦点
1. A医院和B医院在对患者万某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原告认为两家医院在手术切除肿瘤、脑积水处理、术后感染治疗、放化疗安排等方面存在过错,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并最终死亡;被告A医院和B医院均辩称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
2. 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主张医院的过错直接导致患者死亡;被告则认为患者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与医院诊疗行为无关。
3. 赔偿责任的划分:如果认定医院存在过错且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如何确定A医院和B医院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
诉讼过程
立案与审理:2023 年 2 月 20 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鉴定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两家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确定,最终由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4 年 1 月 26 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A医院和B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共同为轻微作用,A医院和B医院在原因力大小中各承担同等作用。
质证与辩论:双方当事人围绕鉴定结论展开质证和辩论。原告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意见未充分认定医院的过错及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则依据鉴定意见主张其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法院结合鉴定结论及相关证据,认定A医院和B医院的责任比例均为 5%,并据此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赔偿责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A医院赔偿邢某、万A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166 099.41 元;河北B肿瘤医院赔偿邢某、万A各项费用共计 166 099.41 元(扣除已支付的 35 000 元,剩余 131 099.41 元未支付)。
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 11 983.13 元,由邢某、万A负担 7631.04 元,A医院负担 2432.31 元,B医院负担 1919.78 元;鉴定费 26 000 元,由A医院和B医院各负担 13 000 元。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意义
1. 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复杂性:本案中,患者所患疾病本身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且涉及多家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鉴定机构在认定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疾病的自然发展规律、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性以及医疗机构的具体诊疗行为,体现了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
2. 患者权益保护与医疗行为规范的平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医疗机构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下的诊疗能力。通过合理划分责任比例,既让医疗机构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又避免了对医疗机构的过度苛求,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疗创新。
3. 鉴定意见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关键作用:鉴定意见为法院认定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提供了重要依据。本案中,鉴定机构通过对患者病历资料的详细审查和专业分析,明确了两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及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法院的公正裁判提供了科学依据。
沈霞律师

关注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