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闫1,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霞律师。
被告:闫2,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闫1与被告闫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闫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
1. 闫A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1由闫1一人继承;
2. 闫A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2由闫2一人继承;
3. 本案诉讼费由闫2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闫A与张A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是闫某某、闫2(二儿子)、闫1(三儿子)。闫某某于 1995 年 10 月 2 日去世,生前无子女,张A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去世,闫A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去世。闫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分配二套公房即案涉房屋,分别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和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经单位房改,两套房屋分别于 2009 年和 2004 年购买取得房屋所有权,产权登记在父亲闫A名下。闫1与闫2父母去世后,该房屋依法应由闫1与闫2双方继承,现双方就房屋继承分割事宜协商一致,为明确各方继承份额,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闫A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的房屋1由闫1一人继承,闫2放弃该遗产的继承份额;
二、闫A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的房屋2由闫2一人继承,闫1放弃该遗产的继承份额。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46,180 元,由闫1负担,已交纳。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沈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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