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邢A,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霞律师。
被告:赵A,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告:赵XX,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
被告:赵某,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一、案件背景
邢A与赵C系再婚夫妻关系。邢A是包头市XX公司的退职职工,赵C是包头市XX总厂的退休职工。赵C与前妻刘XX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赵A、赵XX和赵某。2001年7月26日,邢A与赵C共同取得位于包头市某房屋,2013年9月30日,该房屋变更登记为邢A与赵C共同共有。2023年2月18日,邢A与赵C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归邢A所有。然而,赵C于2023年2月28日去世后,其子女赵A、赵XX、赵某与邢A就房屋归属产生争议,邢A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经过
2023年9月4日,邢A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三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三被告则辩称,赵C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留给赵某,且认为《婚内财产协议书》的真实性存疑,赵C签订协议时已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两次申请对《婚内财产协议书》中赵C的签名及指印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均不予受理。
三、争议焦点
1. 《婚内财产协议书》的效力:该协议书是否为赵C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签名及指印是否真实,以及赵C签订协议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 遗嘱与《婚内财产协议书》的冲突:赵C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留给赵某,但又与邢A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书》将房屋约定归邢A所有,应以哪份文件为准。
四、诉讼过程
1. 立案与审理: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 鉴定申请:三被告于2023年9月15日向法院申请对《婚内财产协议书》中“赵C”签名及指印进行鉴定,法院先后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和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均被鉴定机构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
3. 质证与辩论:原告邢A提交了《婚内财产协议书》等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三被告则提交了赵C的遗嘱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赵C签订协议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对《婚内财产协议书》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4. 法院认定:法院经审理认定,《婚内财产协议书》是邢A与赵C基于夫妻关系作出的内部约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三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赵C签订协议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鉴定机构不予受理鉴定申请,故对三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
五、判决结果
2023年11月9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1. 确认位于包头市某房屋归原告邢A所有。
2. 被告赵A、赵XX、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邢A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3.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赵A、赵XX、赵某负担。
六、案件意义
1. 法律适用:本案明确了《婚内财产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强调了夫妻之间基于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财产约定应受法律保护。
2. 遗嘱与协议的冲突处理:当遗嘱与《婚内财产协议书》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婚内财产协议书》的效力,因为该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生前对共同财产的明确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
3. 证据的重要性:本案中,三被告对《婚内财产协议书》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鉴定机构不予受理鉴定申请,导致其主张未被法院采信。这提醒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4.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本案中,邢A作为再婚妻子,在赵C去世后面临子女的财产争夺,法院的判决保护了其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护。
沈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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