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A,男,汉族,北京XX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邸A,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A,女,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霞律师。
原审被告:韩A,男,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案件背景
2010年11月24日,邸A(买方)与韩A(卖方)签订《购房协议书》,邸A以255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2019年12月29日,韩A、邸A与韩A(韩A之子)签订《变更出售方协议书》,约定将韩A在《购房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韩A。然而,案涉房屋产权于2019年12月20日才由开发商名下转移登记至韩A名下,且房屋存在抵押权,导致房屋过户手续一直未办理。
案件经过
邸A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十余年之后,要求韩A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韩A则以案涉房屋存在与开发商的争议、双方曾口头约定待争议解决后再办理过户等理由拒绝。邸A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支付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金等。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合同有效,韩A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并承担相关税费,但驳回了邸A关于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诉讼请求。韩A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房屋过户条件是否具备:韩A主张案涉房屋存在与开发商的争议,且双方曾口头约定待争议解决后再办理过户,因此房屋尚不具备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邸A则否认存在口头约定,认为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
2. 办理过户的税费承担问题:韩A认为《购房协议书》《变更出售方协议书》未约定由其承担过户税费,仅约定协助办理房产证及承担房产证的费用,而原权利人韩A与邸A曾约定由邸A承担过户税费;邸A则依据合同中关于出卖方协助办理房产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约定,要求韩A承担过户税费。
诉讼过程
一审中,邸A提交了《购房协议书》《变更出售方协议书》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且房屋已交付使用。韩A则提交了多份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试图证明案涉房屋存在争议及双方存在口头约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合法有效,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韩A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过户税费,但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金,故驳回了邸A关于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韩A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待房屋争议解决后再办理过户,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韩A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1. 确认邸A与韩A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与韩A、韩A签订的《变更出售方协议书》有效;
2. 韩A继续履行合同,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案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邸A名下,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所需的税费由韩A负担;
3. 韩A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邸A保全申请费5000元;
4. 驳回邸A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254元,由韩A负担。
案件意义
本案的判决明确了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使房屋存在抵押等特殊情况,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买方仍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本案也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各项权利义务,避免因口头约定等模糊不清的情况导致纠纷。此外,本案对于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依据。
沈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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