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A,女,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范A,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霞,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A,女,朝鲜族,XXXX游戏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B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A,股东。
案件背景
2020年2月,患者范某某因下颌后缩前往北京B医疗美容诊所就诊,医方为其实施了自体脂肪填充术。术后,患者出现身体不适,包括低血压、心脏不适等症状,但医方未给予足够重视,也未建议患者到综合医院进行专科治疗。2020年2月15日,患者在家中突发抽搐、面色发紫,经120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患者范某某系因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件经过
2020年2月11日,范某某在被告诊所接受自体脂肪填充术,术后当天出现不适,但被告未详细记录并给予正确指导。2月12日凌晨,患者出现突发状况,联系被告未获有效指导。2月15日,患者在家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原告(范某某的父母及配偶)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遂将被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争议焦点
1. 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原告认为被告在术前未充分履行检查和告知义务,术中、术后处理不当,未对患者心脏疾患予以重视,导致患者病情耽搁,最终死亡。被告则辩称其诊疗行为符合常规,患者死亡系自身冠心病急性发作所致,与被告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2. 赔偿责任比例 :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则认为其责任比例应在5%至10%之间。
诉讼过程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多项过错,包括病历书写不规范、未尽充分说明义务、诊断依据不足、术前准备不充分、对患者术后不适未及时给予正确指导等,但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冠心病急性发作,被告的过错行为为轻微原因。原告对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证据,法院驳回了原告的重新鉴定申请。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患者自身疾病是主要死因。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及案件情况,法院确定被告对三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医疗费3933元、死亡赔偿金363832.8元、尸检费2700元、丧葬费8466.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394332.25元。鉴定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12750元,被告负担2250元;案件受理费15119.81元,由原告负担9925.37元,被告负担5194.44元。
案件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医疗美容领域的诊疗过错认定及责任划分问题。案件的审理明确了医疗美容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完善术前检查、重视术后患者反馈等责任,同时也强调了患者自身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在责任划分中的重要性。本案的判决为类似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提供了参考,有助于规范医疗美容行业的诊疗行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患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手术时应充分了解自身身体状况及手术风险。
沈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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