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女,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第三人:C,女,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霞律师。
第三人:D,男,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W律师。
一、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因家庭内部房屋产权问题引发的纠纷。原告A与被告B系母子关系,B与第三人C于2021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C系再婚,独自抚养一名女儿E。为解决E在北京市西城区的上学问题,A与B于2022年1月5日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A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号房屋过户至B名下,合同约定交易价格为120万元,但实际未支付任何房款。该行为引发了C对房屋产权性质的质疑,从而导致本案诉讼。
二、案件经过
2021年10月,B与C结婚后,因C户籍在甘肃省天水市,其女儿E面临转学到北京西城区上学的问题。根据西城区义务教育政策,学生需与法定监护人同在西城区户籍,且监护人需拥有西城区产权房。为此,A与B协商,以“房屋买卖”的名义将房屋过户至B名下,以便E顺利转学。2022年1月5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过户完成,但未实际支付房款。
2023年6月,C因与B的婚姻问题起诉离婚,并主张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随后,A于2023年12月13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过户前状态。
三、争议焦点
1. 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与效力:A与B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为虚假意思表示,合同是否无效?
2. 房屋产权的归属:涉案房屋是否属于B与C的夫妻共同财产?
3. 房屋过户的真实目的:房屋过户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解决E的上学问题,还是A对B的赠与行为?
四、证据材料
1.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显示A将涉案房屋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B,但双方均承认并无真实买卖意图。
2. 微信聊天记录:B与C的聊天记录显示,B曾提及房屋过户为“家庭购买”,并希望C及其女儿共同居住。
3. 《房租支付协议》:A提交的协议显示,房屋过户后,B需支付A原租住房屋的租金,协议签署日期为2022年7月31日,即房屋过户之后。
4. 证人证言:A、B及D提交证人证言,证明房屋过户仅为解决E的上学问题,而非真实买卖或赠与。
5. 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涉案房屋已于2022年1月5日过户至B名下,C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诉讼过程
本案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第三人C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D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A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过户行为仅为解决E的上学问题,而非真实买卖。B同意A的诉讼请求,并承认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图。C则主张房屋过户实为赠与行为,且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A的诉讼请求。D支持A的主张,认为房屋过户仅为解决孩子上学问题。
法院经审理查明,A与B并无真实买卖房屋的意图,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应属无效。但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定房屋过户的真实性质为赠与行为,且未排除B配偶C的权利。
六、判决结果
2024年4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1. 确认2022年1月5日A与B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过户前状态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七、案件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内部因房屋产权问题引发的纠纷,涉及虚假意思表示、赠与行为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等法律问题。判决结果明确了以下几点:
1. 虚假意思表示的认定: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认定A与B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体现了对虚假法律行为的严格审查。
2. 赠与行为的认定: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房屋过户的真实性质为赠与行为,且未排除B配偶的权利,体现了对家庭内部复杂关系的审慎判断。
本案的判决结果提醒家庭成员在处理重大财产问题时,应明确法律关系,避免因虚假行为或模糊不清的约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家庭内部复杂关系的细致审查和公正处理。
沈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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