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A,女,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霞,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X,男,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姚X之妻),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案件背景
姚A因与姚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姚A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 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姚X承担。
事实和理由:
1. 一审认定姚X夫妇对二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系事实认定不清。姚A认为,二被继承人生前身体健康,不需要他人照顾,而姚X主要照顾的是自己。
2. 姚X与二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的目的是侵占房产,且母亲蒋xx去世可能与姚X的虐待有关。
3. 姚A参与了二被继承人的丧葬事宜,但一审法院却认定全部丧葬事宜由姚X负责。
4. 一审法院将101号房屋判归姚X所有缺乏法律依据。
姚X辩称: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姚A的全部上诉请求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 姚某某与蒋xx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即姚X和姚A。姚某某于2021年10月20日去世,蒋xx于2021年12月10日去世,二人未留遗嘱。
2. 姚某某患有多种慢性疾病,蒋xx2014年确诊阿尔兹海默症,日常生活需要照料。姚X夫妻原居住101号房屋,后搬至802号房屋与父母同住。
3. 姚X夫妻为父母办理了全部丧葬事宜。
4. 姚某某名下有两套房产(101号房屋和802号房屋)、两辆小轿车(丰田牌和思域牌)、存款、抚恤金及股票等遗产。
5. 姚X主张部分遗产由其出资,但未充分举证。
一审判决结果
1. 101号房屋归姚X所有。
2. 802号房屋由姚A和姚X共同继承,各占50%份额。
3. 丰田牌小轿车和思域牌小轿车归姚X所有。
4. 姚X给付姚A存款302209.2元、抚恤金85590元。
5. 姚某某名下的股票及现金归姚A所有。
6. 集邮册两本归姚A所有。
7. 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情况
1. 姚A提交新证据,包括家政服务协议、病历付款凭证等,但姚X不予认可。
2. 姚X提交居委会证明,证明蒋xx精神疾病严重,但姚A不认可其真实性。
二审判决结果
1.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四、五、六、七项。
2. 撤销一审判决第八项。
3. 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丰田牌小轿车归姚X所有,思域牌小轿车归姚A所有。
4. 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90元,由姚A负担14690元,姚X负担1000元。
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沈霞律师

关注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