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霞律师
沈霞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西城区专职律师
15210098150

服务地区:北京

咨询我
09:00-21:59

代理继承纠纷一案

发布者:沈霞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02日 1318人看过 举报

2025-01-02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女,汉族,北京XX退休职工、往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兼12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北京B仪器仪表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C,女,汉族,M集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D,男,汉族,灵活就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霞,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晋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女,汉族,山西M企业材料处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2,女,汉族,北京D局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A与被告AC12D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7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晶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诉讼代理人A,被告A(兼21委托诉讼代理人)、CD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霞、黄晋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中路甲8号院某房屋,判决归A所有A向五被告共支付15%折价款;2.判令五被告协助A办理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A与被继承人XX系夫妻,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XX202146日去世。XX之母A,于1996108日病故,之父M20217月去世。MA共育有六名子女,分别为长子S,次子XX,三子A,长女1,次女2,三女CXX去世时遗留房屋一套,该房屋系AXX的夫妻共同财产。A就遗产分割事宜多次与被告沟通,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A和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D辩称,依据当年的房产政策,涉案房屋有D享有的面积,所以应先将属于D的面积析出,再对XX的遗产进行继承。对XX的遗产,D除法定继承外,对XX尽到了生养死葬的赠养义务,应多分。此外,XX还有邮票、现金、存款,请法院一并处理。

AC12辩称,XXAD建立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DXX尽到了赠养义务,依法享有继承权,并应多分。涉案房产中有D的份额应析出,判归D所有。XX的其他遗产邮票、现金、存款,请法院一并处理。要求依法继承属于M的遗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MA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名SXXA,三女名C12XXA系夫妻关系,二人未生育子女。SD之生父。A19961223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M20211017日因死亡注销户口。S20201214日去世。XX20214 6日去世。XX生前未留遗瞩。A表示不清楚M有无遗瞩,AC12D表示M未留遗嘱。

2002329日,XX自北京市电信公司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中路申8号院某房屋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051012日,XX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

审理中,A提交病历,证明XX身体健康状况较差,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应多分。AC12D对病历的证明目的不认可。D表示其XXA的养子,其生母没有抚养其,其亦未赡养过生父母,办理收养手续后,其与XXA居住,于20216月搬出涉案房屋。A表示D所述不属实,D一直与其生父母居住。证人XX出庭作证,表示其与AXX为同事、邻居关系,XXA没有子女,其日常接触XXA,没有看到有子女与AXX共同居住,其在XX去世后见过D一次。A对证人证言认可。AC12D对证人证言不认可,表示证人所述为主观推测,所知事实片面。

AC12D提交文安县公证处(86)文证字第213号公证书,内容为:被送养人的生母:刘某,生父:F,被送养人:D,收养人:AXX,兹证明刘某FAXX商定,并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AXX1986112日收养刘某S次子D为养子(D自出生一直由AXX抚养至今),XXAD的养父母。A对公证书的真实性不认可,表示其从未去过公证处,未见过公证书,公证书记载D刘某S次子不属实,D为二人独子,不符合送养条件,D从未由其、XX抚养。A提交公证书档案,表示公证系S刘某单方面向公证处申请,其与XX未参与,且S刘某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并不存在路某”这个人,DS独子,公证书内容虚假。AC12D对公证书档案的真实性认可,表示没有证据证明公证书无效。AC12D提交北京市鼓楼中医医院1986 815A的诊断证明、1986年北京D局的申请证明、D的劳动合同、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登记表、派出所证明信,证明A无法生育,可以收养子女,A原单位同意A收养D为养子,DXXA对外以父母子女相称,DA户籍共同登记在A之弟为户主的家庭户上。A对诊断证明、申请证明的真实性不认可,表示诊断证明、申请证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认可,表示当年是为了帮D解决工作,其同意将D填写为其子,对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登记表、证明信的真实性认可,表示其、XX帮助D将户口迁入北京,为了保持信息一致才填写登记表的内容,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存在收养关系。AC12D提交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丧葬费支付凭证、医疗费支付凭证、日常生活费用支付凭证、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核定表、银行交易明细、病历,证明D作为子女,支付了XX的医疗救治费用、丧葬费用及AXX的日常生活费用,办理了XX的丧葬事宜,并将XX的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全额转给A,尽到赠养义务。A对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支付凭证的真实性认可,表示D仅代付儿百元医疗费,不能证明D承担了XX的医疗费及对XX尽了赠养义务,XX去世后的相关手续由D代办,不能证明二人为交子关系,其已返还D垫付的丧葬费。D提交西城分居广内派出所户籍档案,证明D办理落户是以A养子身份办理,且A没有生育能力,收养关系成立。A对户籍档案不认可,表示D办理户口迁移时虚构事实,冒充其签字。

A提交派出所的户籍信息及情况说明,其中华阴市公安局西岳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记载S系单人单户,无其子女信息。A表示未查询到有路某”这个人。AC12D表示不清楚S有无其他子女。A提交华阴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出具的离退休死亡支付通知单、死亡待遇领取承诺书、死亡抚恤金申请表等材料,表示上述证据均显示DS为父子,D作为S的继承人领取了抚值金,S并未送养DAC12D表示S配偶年事高,无法异地班底手续,本看家族亲情,委托D办理相关事宜。A提交黄河机械广出具的S人事档案,表示S的档案从没出现路某”,可以证明不存在“路某”,“路某”是为了帮D迁户口办理公证手续时虚构,其中1988年的档案填写“儿子,北京上学”、1999年的档案填写“子,D”、2006年档案核算S的月基本养老金时,作为“独生子女父母”核算,证明S只生育过D一人,为父子关系。AC12D表示档案不能说明亲属关系,且亦包含有未记载D姓名的档案。

2023111日、2023227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回函,表示未查询到XXA的独生子女相关记录,并提供涉案房屋买卖协议、北京电信2001年职工住房困难调剂办法、XX签署的北京市电信公司出售公有住房个人申请表、2001年住房调剂审核公示期公示材料。A表示单位没有其、XX的子女档案,证明二人没有收养子女,XX在分房时将D填写为儿子,是为了保持信息填写一致,同时适当增加分房时的分值权重,不能认定双方成立收养关系,且根据公示材料,分房时子女参与因素权重比例非常低,分房时没有考虑D的因素,D对房屋不享有产权份额。AC12D表示D对多出的房屋面积做出很大贡献,应先析出属于D的面积。

A申请,本院委托北京百成首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评估。202315日,该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涉案房屋价值为958.68万元。A预交鉴定费26400元。A对鉴定报告认可,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其按照价值的15%给其他人折价款。AC12D要求涉案房屋50%的份额归其所有,其主张分割房屋的份额。

关于XX遗留存款,2021413日,DA转账491495.43元,2021810日,AD转账100000元。审理中,A表示100000元是给D办理丧事的钱,剩余391495.43元系AXX的夫妻共同财产。

AC12D要求分割XX遗留的491495.43元。D表示其收到了100000元,此前XX的丧葬费系其垫付,花费约100000元,据此D提交丧葬费票据。A对票据的真实性认可,表示丧葬事宜由D代办,其事后返还了垫付款项。AC12D提出XX处有瓷器、银元、金戒指、西服、夹克、集邮册,就此未提交证据。AC12D还提出XX生前借给A的外甥50000元,就此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约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房屋系XX单位分配房产,属于XXA的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A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XX生前未留遗隅,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公证书、派出所户籍档案,结合AC12D提交的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登记表、D的劳动合同、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支出凭证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DXXA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此,XX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A、养子D、交MM后于XX去世,其应继承遗产转给其继承人AC12XX之养子D;另,根据现有证据查明,S无子女,故无人进行代位继承。A否认D系其、XX之养子,未能提交足以推翻收养关系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AC12D提出分房时有D的面积,应先析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房屋居住使用、双方的意见、鉴定机关的鉴定意见,本院酌情判定涉案房屋归A继承所有,A给付D房屋折价款1917360元,给付AC12房屋折价款各319560元。根据双方所述及银行明细、丧葬费票据,扣除A给付DXX丧葬花费100000元,剩余391495.43元的一半为配偶A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院的情判定XX存款归包本英继承所有,A给付D财产折价款78299.09元,给付AC12财产折价款各13049.85元。AC12D提出XX处有瓷器、银元、金戒指、西服、夹克、集邮册以及XX生前借给A的外甥50000元,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AAC12D均提出多分遗产,证据不充分,本院均 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XX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中路甲8号院某房屋房屋归A继承所有,A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D房屋折价款1917360元,给付AC12房屋折价款各319560元;

二、XX的存款归A继承所有,A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D财产折价款78299.09元,给付AC12财产折价款各13049.85元;

三、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AC12D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26400元(A已预交),由A负担17600 元,已交纳;由D负担52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AC12各负担88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78908元(A已预交),由A负担52605元,已交纳;由D负担157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AC12各负担263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沈霞律师,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10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毕业,从业以来帮助数百当事人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1110120********48 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