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马A,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霞,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A2,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霞,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A3,女,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马A、原告马A2与被告马A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由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继承人马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南平里42号楼1单元XXX号房屋由原、被告继承。
本院经审理查明:何某某与被继承人马某某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三人系二人子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南平里42号楼1单元XXX号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马某某名下,何某某于2013年6月29日去世,马某某于2022年6月18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
就被继承人生前所留遗产的继承问题,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马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南平里42号楼1单元XXX号房屋由原告马A、原告马A2、被告马A3继承所有,继承后由原告马A、原告马A2、被告马A3对该房屋各自享有三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马A负担3450元,由原告马A2负担3450元。
以上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沈霞律师

关注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