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A,女,汉族,某超市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霞,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渠A,男,汉族,北京B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张A与被告渠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桂林独任审理,因涉及离婚,经原、被告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张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霞,被告渠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2.请求依法判决婚生女渠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渠某某年满18周岁时止。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初相识,经自由恋爱于2005年9月7日登记结婚。2005年XX月XX日婚生女渠某某出生。原、被告婚后与原告母亲共同居住在母亲承租的公租房内,相关生活开支均由原告母亲负担。结婚之初,原告母亲还曾资助被告支付其与前妻所生儿子的抚养费。原告与母亲真诚对待被告,但是被告从未体谅关心原告工作生活情况,始终将自身利益摆在第一位。2019年,被告在原告有工作的情况下,要求原告放弃自已的工作,以原告名义办理低保,并要求将自已银行卡绑定为低保收入收款账户,其要求不仅导致原告没有收入来源,也将导致原告社保断供丧失社会保障权利。被告视原告基本权利不顾,而其根本目的就是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抚养其与前妻所生儿子。此外,被告及其家人对女儿常年进行错误引导,甚至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告诉女儿你就没有妈,导致女儿与原告关系淡薄,甚至拒绝与原告交流。原、被告因此产生巨大矛盾,双方至今已多年没有夫妻生活,甚至没有正常的语言交流。日常生活中,原、被告形同陌路。原、被告婚姻关系至今已经存续17年之久,但原告竞对被告工作单位以及工作收入一无所知,被告也对原告工作生活不闻不问。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考虑到现在女儿已近成年,加之原、被告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故原告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
渠A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登记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同意离婚,需要满足我的条件,给孩子10万元,打孩子卡上,需要半个月内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相识后,经自由恋爱,于2005年9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婚后于2005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渠某某。张A曾起诉要求离婚,本院经审理后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2022)京010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张A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张A坚持要求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现渠某某随渠A一起生活,在西城区职业学校就读,每学年学费2800元。审理中渠某某到庭表示父母离婚后愿意随渠A一起生活。
经查,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期间,张A收入为30483.51元。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需以感情为基础,张A曾起诉要求离婚,本院给予双方和好机会后,感情未有改善,现张A坚持要求离婚,故本院准予双方离婚。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罗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罗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根据渠某某的意愿及现在生活状况考虑,本院认为由渠A直接抚养渠某某为宜。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罗为止。本院根据现在子女生活学习情况、父母收入情况综合进行判断,张A每月负担渠某某抚养费1000元,支付期间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渠某某年满18周岁止,于每月15日前支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A与渠A离婚,
二、双方之女渠某某由渠A直接抚养;张A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于每月15日前支付)。
三、驳回渠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A负担75元(已交纳),由渠A负担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沈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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