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霞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1日 6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描述
张某父亲2006去世,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2007母亲和子女共同办理遗产公证,内容为子女表示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其遗产份额由母亲继承,并于2007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产权人为张某母亲。2013年母亲去世,去世后子女就继承份额无法协商一致,其他三子女拿出母亲生前的一份遗嘱,认为按遗嘱内容,张某没有该房屋的继承份额。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张某按法定继承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依法继承20%份额。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到法院立案后,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调查了被继承人母亲生前的住院病历和房屋登记部门的签字记录,证明被继承人去世前患有痴呆,立遗嘱时可能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有书写记录证明会写字,而其他子女辩解遗嘱上没有签名是因为母亲不会写字的理由不成立,据此,否定了遗嘱的效力。
律师观点
实践中,承办律师经常发现,当事人面对一方拿出遗嘱的情况,不知如何从哪个角度否定遗嘱的效力,也无权调查取证,往往导致能胜诉获得继承权的情况因证据不足败诉,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应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可以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