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1.原告:A某某,女,1987 年 12 月 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平(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B某某,女,1988 年 1 月 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案件背景
原告A某某称被告B某某自 2022 年 4 月起,在无证据情况下诬陷其与被告丈夫C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用手机号发信息骚扰,还以公开隐私威胁原告与合作酒楼解约。2023 年 2 月原告拉黑被告后,自称被告妹妹的号码多次辱骂并威胁原告。2023 年 6 月 27 日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含侮辱性词汇及原告隐私信息的视频,6 月 29 日、8 月 28 日、8 月 30 日又在抖音号 及微信聊天群公开原告隐私信息,给原告生活、工作和精神造成极大困扰,原告为维护权益提起诉讼。
双方诉求及答辩
1.原告诉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隐私权及名誉权。
2.被告在微信朋友圈书面赔礼道歉不少于 30 天(内容经法院审核)。
3.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0 元。
4.被告支付维权律师费 9000 元。
5.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被告答辩
1.原告与被告老公存在不正当关系,被告多次劝解警告无果,发布相关信息是合理救济未超限度,且原告与被告老公不正当关系应受道德谴责。
2.被告发布信息后不久删除,未构成侵权,无需道歉,原告未因被告行为受到精神伤害且社会评价未降低,该行为不构成侵权,律师费不应支持且原告未提交收费依据
法院认定事实
1.原告与被告丈夫有亲密聊天记录,被告丈夫向原告发送暧昧称呼及特殊含义数额转账,还承认原告是第三者。
2.被告因怀疑原告与丈夫关系不正当,在抖音、朋友圈发布含侮辱性词语及原告姓名的作品,作品播放量、点赞量、分享量较高。
法院判决
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行为,删除相关贬损性作品。
2.被告在微信朋友圈书面赔礼道歉并保留 30 天。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87.5 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关键在于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被告虽因丈夫与原告关系产生怀疑,但在抖音、朋友圈发布侮辱性作品的行为超出合理范围,损害原告名誉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责任。然而,原告自身与被告丈夫的不当关系引发被告猜疑,对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体现了在网络侵权案件中,法院会综合双方行为判定责任。
孙平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