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平平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09日 9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某某与被告B某某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对簿公堂。原告A某某指控被告B某某在工作纠纷中用啤酒瓶将其打伤,导致头部受伤,并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3506.9元。
·原告信息:A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信息:B某某,男,汉族,1999年7月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代理人信息:孙平平,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发时间:2023年6月27日早上7时30分许。
·事发地点:从化区XX镇XX产业园内。
·事件经过:被告B某某因工作原因与原告A某某产生纠纷,用啤酒瓶打伤原告头部。
·伤情鉴定:从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治疗情况:原告在XX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10天,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头皮裂伤及低钾血症。
·医疗费:4205.9元
·误工费:28800元
·交通费:500元
·护理费:2000元
·营养费:3000元
·后期治疗费:5000元
·总计:43506.9元
·医疗费中部分费用应扣除,认为原告有过度检查、过度医疗的嫌疑。
·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支出,不应支持。
·营养费因无医嘱加强营养,不应支持。
·医疗费:确认为4206.9元。
·误工费:计算为1865.2元(5087元/月÷30天×11天)。
·交通费:酌情认定330元。
·护理费:不予支持。
·营养费:不予支持。
·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本案中不予支持。
·总赔偿金额:6402.1元。
·责任承担:被告B某某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B某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某某6402.1元。
·驳回原告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3.84元,原告负担378.84元,被告负担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