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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某诉B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赔偿6402.1元

发布者:孙平平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09日 9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原告A某某与被告B某某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对簿公堂。原告A某某指控被告B某某在工作纠纷中用啤酒瓶将其打伤,导致头部受伤,并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3506.9元。

案件详情:

·原告信息A某某,男,汉族,19792月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信息B某某,男,汉族,19997月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代理人信息:孙平平,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经过:

·事发时间2023627日早上730分许。

·事发地点:从化区XXXX产业园内。

·事件经过:被告B某某因工作原因与原告A某某产生纠纷,用啤酒瓶打伤原告头部。

·伤情鉴定:从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治疗情况:原告在XX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10天,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头皮裂伤及低钾血症。

原告诉讼请求:

·医疗费:4205.9

·误工费:28800

·交通费:500

·护理费:2000

·营养费:3000

·后期治疗费:5000

·总计:43506.9

被告辩称:

·医疗费中部分费用应扣除,认为原告有过度检查、过度医疗的嫌疑。

·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支出,不应支持。

·营养费因无医嘱加强营养,不应支持。

法院判决:

·医疗费:确认为4206.9元。

·误工费:计算为1865.2元(5087/÷30×11天)。

·交通费:酌情认定330元。

·护理费:不予支持。

·营养费:不予支持。

·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本案中不予支持。

·总赔偿金额6402.1元。

·责任承担:被告B某某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B某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某某6402.1元。

·驳回原告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3.84元,原告负担378.84元,被告负担65元。


孙平平律师,重大民商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及继承纠纷、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10多年法律行业相关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上海数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0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