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A某某,女,1986 年 11 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平,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某某,女,1988 年 6 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一、案件背景
2023 年 7 月 31 日,A某某(甲方)与B某某(乙方)签订《合伙协议》,拟合作经营美甲美容项目,运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为B某某。合伙期限 3 年,自营业执照核发日起算。协议明确双方货币出资方式与比例,甲方出资 10 万占 51%,乙方出资 9.8 万占 49%,并规定出资时间、资金管理、经营收支规则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二、纠纷缘起
原告主张:A某某依约支付 9 万投资款,承担店铺前期装修 21784.49 元及 2023 年 8、9 月经营收支,但B某某未履行出资义务致协议难续。A某某于 9 月 31 日通知停止合伙,10 月 12 日发律师函要求解约退款,遭B某某拒绝,遂提起诉讼,诉求解除协议、B某某退回 9 万投资款、支付违约金、赔偿装修采购款、店铺亏损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
被告答辩
·清算诉求无据:合伙关系中出资款已转合伙财产,退伙应依经营状况清算分配,原告未履行完出资且装修费属合伙支出,店铺亏损需双方共担,原告仅通知退伙未清算,退款赔偿要求无理。
·未违约:合伙协议有效,被告未违约,前期支付合作投入与采购开支即出资。店铺非新设,被告早有投入,原告购股入伙后双方另有约定,被告持股 49% 为管理股,原告称被告未出资不实,系原告因经营分歧单方解约违约,被告维持店铺运营,原告解约后不管店铺致运转阻滞,应担责,且未结算起诉浪费资源,被告不应担律师费与诉讼费
三、案件审理与事实认定
·法院查明,2023 年 7 月 31 日双方签协议,同日A某某转 9 万到约定账户。合作店铺 2021 年 9 月 18 日成立,经营者B某某。2023 年 8 月 1 日至 10 月 13 日店铺收入 55826.56 元未分配。
·原告主张多项支出,如开业前装修采购 21286.42 元(被告认 2 万,超 2 万部分被告称赠予)、9 月至 10 月垫付 23379.01 元(部分被告不认);被告亦主张物业水电费、员工工资等多项支出(部分原告不认)。双方微信记录显示经营分歧及出资、管理股争议
·庭审确认 2023 年 10 月 14 日解除合伙关系,合作期 2023 年 8 月 1 日至 10 月 14 日。原告因本案付律师费 5000 元。
四、法院判决
·确认双方 2023 年 7 月 31 日签的《合伙协议》于 2023 年 10 月 14 日解除。
·被告B某某十日内向原告A某某返还款项 78341.91 元(依收入、支出、出资比例等核算)。
·驳回原告A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034 元、保全费 1204 元,由双方按比例负担。若未按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不服可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平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