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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赵飞全律师——解析环开对开型虚开案件的出罪路径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环开、对开型虚开发票案件是虚开犯罪中极为特殊的一类。行为人并非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制造企业虚假繁荣,在多家公司之间相互签订虚假合同、循环开具发票。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凭借对这类行为法律定性的精准把握,成功代理了多起环开、对开型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或从轻处理。

一、环开对开行为的法律性质

环开、对开型虚开行为的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在典型的环开模式中,多家企业相互签订虚假合同,形成闭环的发票流转链条,各企业开票金额与受票金额基本持平,增值税进销项相互抵消,国家增值税款并未因此遭受损失。

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这一实质判断标准从司法共识上升为成文法规范。

二、赵飞全律师的辩护策略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魏某、马某涉嫌虚开发票案中,魏某、马某等人为虚增销售额、走流水,在多家公司之间相互签订虚假合同,环开发票约3500万元并全部抵扣。公诉机关以虚开发票罪提起公诉。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并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他在辩护中指出:对于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企业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循环虚开发票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故不宜以虚开发票罪论处。

赵飞全律师总结出环开、对开型案件的四大出罪辩护策略:第一,审查开票目的,通过客观证据证明行为人的真实目的是虚增业绩而非骗税;第二,审查税款申报缴纳情况,确认开票方是否已申报缴纳增值税;第三,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经营基础,区分真实经营部分与虚开部分;第四,审查是否造成实际税款损失。法院最终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环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三、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趋势

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法院对环开、对开型虚开案件的处理呈现出明显的限缩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发布的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中,进一步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分标准,强调对于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在这一领域的辩护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他特别指出,对于环开、对开型案件,辩护律师应当着重审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结果,通过资金流水、纳税申报记录、合同履行情况等客观证据,构建完整的出罪证据链条。对于确实存在虚增业绩需求的企业,应当引导其通过合规途径解决,避免触碰刑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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