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北京十大保险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代理虚构保险标的案击破“无中生有”指控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虚构保险标的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第一种法定行为方式,指投保人为获取保险金,故意使用虚假证明材料或虚构事实编造保险标的。北京十大保险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在这一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代理了多起涉及虚构保险标的的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北京某区发生一起涉及已报废车辆投保的保险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将一辆已实际报废的车辆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后投保,随后制造车辆“被盗”假象向保险公司索赔,涉案金额达22万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周某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策略与法律分析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周某某,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辩护的核心焦点在于:周某某是否“明知”车辆已报废而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赵律师指出,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认定虚构保险标的需要证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
赵飞全律师的辩护策略主要围绕以下层面展开:一是保险标的的法律属性分析,研究报废车辆重新登记后的法律地位,对“虚构保险标的”的指控基础提出质疑。二是投保时的主观认知审查,通过调取车辆过户记录、维修保养档案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在投保时尚具备基本使用功能,周某某对车辆状态的认知存在合理疑点。三是从宽情节的充分运用,根据司法解释,主动退赔、获得谅解的,最高可减刑30%。赵律师积极促成周某某全额退赔保险理赔款,并协助其与保险公司达成谅解。
赵飞全律师指出,在虚构保险标的类案件中,辩护的核心之一在于审查保险标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确实存在,即使存在一定的瑕疵或争议,也不应轻易认定为“虚构”。同时,要注意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避免将民事纠纷刑事化。
三、案件结果与案例评析
检察机关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本案展现了北京十大保险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主观故意的证明标准、巧妙运用从宽情节争取不起诉的专业能力。在虚构保险标的类案件中,证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证据链是否完整,往往是罪与非罪的关键分水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