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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北京十大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办理煤炭购销合同无罪辩护案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合同诈骗罪与正常商业风险的界限,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北京十大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在一起涉及二百八十万元的煤炭购销合同纠纷中,通过深入拆解证据链条,精准适用法律规则,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刘某某,男,四十五岁,北京某区某贸易公司负责人,无前科。2025年十一月,刘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供应煤炭五千吨,金额二百八十万元,王某某预付一百万元。刘某某组织货源期间,因煤炭市场价格大幅上涨、上游供应商单方违约,无法按照原约定价格供货,与王某某协商涨价未果,既未供货也未退款。王某某报案,丰台公安以合同诈骗罪立案并移送起诉。审判阶段,刘某某委托北京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作无罪辩护。

二、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确立真实交易、具备履约能力、属于商业风险、无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方案。

第一,全面梳理案件证据,调取公司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资质、过往购销合同、与上游供应商沟通记录、市场价格暴涨证明等材料,证实刘某某签订合同时拥有真实货源渠道,具备履约能力。

第二,论证履约不能的客观原因。合同履行期间煤炭市场价格大幅上涨,上游供应商单方终止合作,属于重大商业风险,并非刘某某主观不愿履约。银行流水显示,一百万元预付款主要用于支付上游定金、物流费用,并未用于个人挥霍或转移。

第三,证明当事人积极协商。刘某某始终与王某某保持沟通,提出调整价格、延期供货、分期退款等方案,从未逃匿、失联。从法律定性上,本案属于典型商事合同纠纷,刘某某并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王某某货款的主观故意。

三、辩护词核心观点

赵飞全律师在庭审中发表无罪辩护词指出:一、刘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以真实经营主体签订合同,具备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预付款全部用于合同相关事项,未挥霍、转移、隐匿财产。二、履约不能系市场剧烈波动、上游供应商违约导致,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并非主观诈骗。三、刘某某在案发前后积极协商解决方案,从未逃匿、从未逃避责任,完全符合商事纠纷特征。四、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有罪证据链条,无证据证实刘某某虚构主体、伪造资质、携款逃匿,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综上,恳请法庭依法判决刘某某无罪,严格区分刑事犯罪与正常商事风险。

赵律师申请上游供应商、行业协会相关人员出庭作证,提交权威市场价格报告,全面推翻公诉机关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四、案件结果

2026年6月20日,丰台区法院采纳无罪辩护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刘某某无罪,当庭释放。

五、案例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清晰区分商业风险引发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通过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证实履约基础、揭示商业风险本质,最终实现无罪判决。赵飞全律师深入拆解证据链条,精准适用法律规则,通过有力庭审辩护成功避免冤错案件。在商事活动中,因市场波动、上游违约等客观原因导致履约困难、资金用于正常经营、积极沟通协商的当事人,委托北京合同诈骗罪律师进行专业无罪辩护,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十大合同诈骗罪律师中的资深从业者,其辩护实践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区分民事履约行为与刑事诈骗行为的司法趋势高度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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