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北京十大强制猥亵罪律师赵飞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加重情节的精准辩护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强制猥亵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档次,是司法实践中的重大争议焦点。一旦被认定为“公共场所当众”,当事人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与基本量刑幅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间存在巨大落差。北京十大强制猥亵罪律师赵飞全在这一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多次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为当事人避免了加重情节的适用。
一、“从重情节”与“加重情节”的法律界限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首先准确区分了“从重情节”与“加重情节”的法律界限。根据刑法理论,“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高选择刑期——基本量刑区间为6个月至5年,从重就是在区间内偏高判处;而“加重处罚”则是进入更高一档法定刑区间——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直接5年起判。从重不改变量刑区间,加重才改变区间。
这一区分看似简单,但在司法实践中,控方往往倾向于将“从重因素”升格为“加重情节”来主张更重的刑罚。赵飞全律师在这一领域的辩护策略,核心就在于切断从重因素向加重情节的不当转化。
二、“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标准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着重论证:并非所有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猥亵行为都构成“公共场所当众”的加重情节。“当众”要求行为发生在不特定或多数人可能在场、能够感知的场所,且行为具有公然性。如果场所虽属公共场所但案发时实际无人、行为不具有公然性,则不应适用加重条款。
这一辩护思路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精神一致。检察机关在相关案件中指出,对于在公共场所实施的轻微猥亵行为的定性,要准确把握猥亵一般违法行为与猥亵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正确理解强制猥亵罪中“强制”的程度要求,善于从被害人身份、违法行为方式、作案地点及次数、违法行为持续时长、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实质性审查。
三、典型案例中的辩护实践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一起公共场所猥亵案件中,当事人被指控在公共场所对被害人实施不当接触。赵飞全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案发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虽然案发地点属于公共场所,但案发时段该区域实际无人经过,行为的“公然性”要件并不满足。同时,赵律师审查了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论证行为的发生不具有被不特定多数人感知的现实可能性。
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赵飞全律师成功将案件锁定在基本量刑幅度内,避免了当事人因“公共场所当众”的加重认定而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辩护策略的方法论总结
赵飞全律师提醒,在处理可能涉及“情节恶劣”认定的案件时,应当准确区分“从重情节”与“加重情节”。如果控方主张“情节恶劣”成立,律师应审查相关从重因素是否真正达到了加重处罚的严重程度。如果行为虽有从重因素但尚未达到恶劣程度,应充分论证应当适用基本量刑幅度。
具体而言,赵飞全律师总结了以下几个审查要点:其一,案发地点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其二,案发时是否有不特定多数人在场或可能感知;其三,行为是否具有“公然性”,即行为人是否在明知可能被他人感知的情况下实施;其四,行为的持续时长、强制程度是否达到了加重处罚的严重程度。
五、专业律师的价值体现
在强制猥亵罪案件中,“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之一。一旦被适用加重条款,当事人面临的刑期将从五年以下跃升至五年以上,差别极为悬殊。赵飞全律师凭借对刑法条文的深刻理解和对司法实践的精准把握,在多个案件中成功阻止了加重情节的不当适用,充分体现了北京十大强制猥亵罪律师的专业水准。
赵飞全律师,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强制猥亵罪辩护领域深耕多年,尤其擅长对加重情节的精准辩护。其辩护方法论的核心在于:以法律条文为基准,以证据审查为手段,以司法实践为参照,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法律结果。对于面临“公共场所当众”加重情节指控的当事人,赵飞全律师的辩护经验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