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律师详解有货虚开案件的逃税罪分流辩护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次举报
有货虚开是实体企业涉税案件中最为常见的犯罪场景。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指出,所谓“有货虚开”,是指受票方与上游商家进行了真实交易,但受票方并非从上游商家取得发票,而是从其他主体获取发票予以抵扣。
一、司法转向:从虚开重罪到逃税罪分流
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和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出台,为有货虚开案件的定性提供了明确方向。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限缩为“骗税型虚开”,即没有应纳税义务或者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而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对于有真实经营背景、为解决进项发票而实施虚开的实体经济主体,若其虚抵进项税额未超出真实应纳税义务范围,其行为本质更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赵飞全律师进一步指出,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这一“逃税罪分流”辩护策略,为大量实体企业经营者打开了从轻处理的法律通道。
二、典型案例:煤炭贸易虚开案的辩护实践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一起煤炭贸易虚开案件中,涉案企业系有真实经营背景的实体企业,因部分上游供应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第三方取得发票用于抵扣。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精准区分“骗税型虚开”与“逃税型虚开”的本质区别,主张该案应适用逃税罪的认定标准——即如果企业能够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就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赵飞全律师还指导企业主动补缴税款、完善内部合规制度,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从宽处理的结果。
三、辩护方法论
赵飞全律师在有货虚开案件中形成了“三步走”辩护策略。第一步,区分骗税与逃税。 核心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骗抵国家已收税款的目的,还是仅逃避自身应纳税义务。第二步,核算应纳税义务范围。 通过调取企业真实交易记录、进项销项数据、纳税申报资料,精准计算行为人的真实应纳税额,判断虚抵进项税额是否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第三步,启动合规整改。 指导企业补缴税款、完善发票管理制度,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法院从宽处理。
赵飞全律师强调,对于有货虚开的实体企业,辩护律师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积极介入,通过提交法律意见书、合规整改报告等材料,说服检察机关适用逃税罪的法律框架,避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刑无期徒刑)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作为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有货虚开领域的辩护实践,为众多实体企业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