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5月,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化名),男,2005年出生,系安徽省淮南市某高校在校大学生。夏某某刚刚高中毕业、即将步入大学学习,在某视频平台结识诈骗团伙成员,通过对方发送的教学视频学会了“电话搭桥”技术。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夏某某仍为牟取非法利益,为境外诈骗分子提供通信技术支持,致使诈骗得逞。
夏某某系在读高校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因轻信网络“高薪兼职”信息,误入了犯罪链条,成为了电诈分子利用的通信中转过桥的工具。
案发后,夏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可能对日后的人生轨迹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前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供认自己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全部经过,未作任何隐瞒,积极退缴其所获的全部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夏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案件移送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夏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立即会见夏某某,前往看守所详细了解其实施“电话搭桥”的技术流程、与上游犯罪分子接洽的方式、具体的参与程度以及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在全面审查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的全案卷宗后,赵飞全律师认为,夏某某虽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而为其提供通信技术支持,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其具有在校大学生身份、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相对不起诉。
赵飞全律师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并推动检察机关依法召开拟不起诉听证会。
辩护意见(节选):
辩护人认为,夏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多重法定从宽情节,依法可以不起诉。第一,夏某某系在校大学生,身份特殊,应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5年7月28日联合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以下简称“《2025年帮信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夏某某犯罪时刚刚高中毕业,即将步入大学校园,系典型的涉世未深的在校学生,应当落实该从宽政策。第二,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夏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到案后首次讯问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包括作案动机、过程及通信技术操作细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夏某某仅按照上游人员的指示完成通信中转操作,未参与诈骗行为的策划和组织,未参与赃款的分配决策,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从属地位,且参与时间较短。结合《2025年帮信意见》第四条关于主客观方面的综合认定原则,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第四,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协助夏某某全面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后,夏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体现了其真诚悔罪的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第五,夏某某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退缴违法所得是衡量悔罪态度的重要标准,夏某某虽为在校学生经济困难,仍主动退还全部非法获利,社会危害性已得到最大程度的降低。第六,根据《2025年帮信意见》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的在校学生,一般应当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本案完全符合该规定的适用条件。
谢家集区检察院就夏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举行不起诉听证会。听证会由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主持,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值班律师等多方参与,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及法律适用,阐明了拟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经评议,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并对夏某某进行了法庭教育,劝诫其吸取教训,将专业知识用于正途。
三、判决结果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并召开听证会评议后,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夏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对夏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在校大学生涉“通信中转”新型帮信罪获得相对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专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通过充分运用《2025年帮信意见》对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的从宽规定,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最优结果。
2025年新规对在校学生从宽处理的明确指引: 《2025年帮信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办案机关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这是两高一部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在校学生帮信犯罪的从宽处理作出系统规定,为辩护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通信中转型帮信的辩护要点: 本案中,夏某某采用的是“电话搭桥”技术为境外诈骗分子提供通信中转服务,属于典型的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的行为。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关注行为人的技术能力、认知程度、参与深度等因素,论证其主观恶性较小。
检察听证在帮信案件中的制度价值: 本案通过检察听证程序,邀请人民监督员等多方参与,使司法决策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听证员的一致认可和法庭教育的配套措施,使不起诉决定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给予了当事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自首与从犯的叠加效应: 在帮信罪案件中,自首和从犯是两种最关键的从宽情节。自首情节通常可减少基准刑的10%至30%,从犯身份可进一步大幅降低量刑。本案中,夏某某同时具备自首、从犯、在校学生身份、认罪认罚、退赃等多项从宽情节,叠加效应显著,检察机关据此作出相对不起诉。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实务中,专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应当高度重视《2025年帮信意见》对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的从宽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充分展示当事人的在校生身份、自首、从犯等从宽情节,并积极推动检察听证程序的适用,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