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间,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女,2004年出生,系安徽省合肥市某高校在校大学生。史某某在校期间因家庭经济困难,希望通过兼职减轻家庭负担,在浏览网络信息时被不法分子以“兼职工作”为名诱骗误入犯罪团伙。在上线犯罪人员的指使下,史某某用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接收并取现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数百元。
经查,史某某银行卡接收的资金系上游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被骗款项,涉及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数万元。史某某在参与过程中,起初并不知晓资金系犯罪所得,后被上线人员告知资金来源后,史某某虽有所察觉但未及时退出,仍按照上线指示继续配合完成部分资金操作。案发后,史某某于2025年12月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主动退赃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侦查机关认为,史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犯罪所得收益罪。史某某被抓获后,其家属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本案“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名称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其中“犯罪所得收益”是指通过犯罪所得获取的孳息等财产性利益,如将盗窃所得财物对外出租所收取的租金等。本案中,史某某协助转移的资金中包含了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部分,依法构成犯罪所得收益罪。为突出“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关键词,本案以此罪名进行辩护,涵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的整体行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史某某,详细了解其涉案经过、主观认知程度及在校表现情况。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史某某作为在校大学生,系因“兼职工作”而被人诱骗误入犯罪链条,其对犯罪所得的认知程度有限,涉案金额不大,具有多重从宽情节。
辩护意见(节选):
辩护人认为,史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在校大学生身份、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多重法定从宽情节,依法可以不起诉。第一,史某某系在校大学生,身份特殊,应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2025年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可大幅从宽处理,可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史某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因经济困难受人诱骗而卷入犯罪,应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第二,史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史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在审查起诉阶段,史某某在赵飞全律师的指导下深刻认识自身错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第四,史某某及家属已全额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案发后,史某某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社会矛盾已得到实质化解。第五,对史某某不起诉处理,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史某某系犯罪链条最末端的辅助人员,对上游犯罪的控制力极其有限,主观恶性较小。对其予以刑事追诉并判处刑罚,不仅将使其学业中断、前途尽毁,也不利于其真正回归社会。
在辩护过程中,赵飞全律师多次与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推动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后,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史某某在校表现、悔罪态度等情况后,一致认为鉴于史某某是在校大学生身份,且是受他人“兼职工作”诱骗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建议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赵飞全律师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安排史某某参加为期一周的反电诈宣传社会化服务,效果良好。
三、判决结果
2026年5月,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并召开听证会后,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史某某构成犯罪所得收益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多重从宽情节,依法对史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听证会上,听证员经独立讨论后一致认可检察机关的拟处理意见,认为该案的办理既恪守法律底线,又充分考量案件实际情况,兼顾法理情,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在校大学生涉罪获得相对不起诉的典型案例。犯罪所得收益罪,专业的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通过充分运用新司法解释对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的从宽规定,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最优结果。
2025年新司法解释对在校学生的特殊保护: 根据2025年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群体可大幅从宽,可撤销案件或不起诉。这一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在校学生涉世未深,容易受人诱骗误入犯罪链条,对这些群体适用从宽处理,既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也有利于教育挽救,避免一次过失毁掉整个青春。
检察听证在不起诉案件中的价值: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参与案件评议,使司法决策过程更加透明公开。听证员的专业视角和社会视角,为检察机关提供了更全面的裁量参考,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治教育社会化服务的替代惩戒: 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检察机关对史某某进行了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并安排其参加反电诈宣传社会化服务。这种“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理方式,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给予了当事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辩护实务中,专业的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应当善于运用新司法解释对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的从宽规定,通过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多重从宽情节的论证,并积极推动检察听证程序的适用,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