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飞全律师 00:00-23:59
赵飞全律师
因为专注 所以专业(专业的刑事律师)
18601091945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2026年5月,专业的掩饰律师-赵飞全律师助闫某获从轻判决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次举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下半年,被告人闫某(化名),男,1980年代出生,高中文化,在北京通州某企业从事日常工作。闫某通过他人介绍,知悉可以协助他人办理涉案资金的转移并获取一定报酬。其在明知该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参与其中的协助转移行为,涉案金额经司法机关核算确定。公安机关在侦查上游犯罪案件时,通过资金流向锁定闫某的涉案嫌疑。

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家属配合下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闫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闫某的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制定了以认罪认罚为核心的量刑辩护策略。

二、辩护过程

辩护意见(节选):

第一,闫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闫某到案后在首次讯问中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未作任何隐瞒或抵赖。第二,闫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体现了闫某真诚悔罪的态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第三,闫某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退缴违法所得是衡量悔罪态度的重要标准,闫某主动退还全部非法获利,社会危害性已得到有效降低。第四,闫某自愿预缴罚金,体现了其积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诚意。第五,闫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低,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在辩护过程中,赵飞全律师还提交了闫某无前科证明、退赃凭证、罚金预缴凭证以及闫某家庭经济情况说明等材料,为从轻判决提供事实支撑。经过与合议庭的有效沟通,法院最终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闫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轻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掩饰犯罪案件中有效运用的典型案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策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当前刑事司法政策中占有重要地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在量刑时可获得基准刑30%以下的从宽幅度。在掩护犯罪的辩护实务中,专业的掩饰律师应当在案件早期即评估认罪认罚的可行性,并引导当事人把握最佳时机。

预缴罚金的策略价值:在掩饰犯罪案件的辩护中,预缴罚金虽然不能直接降低刑期,但可以作为“积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证明,体现当事人的诚意和悔罪态度,有助于获得法官在量刑时的内心认可。

从宽情节的综合运用: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预缴罚金、初犯等多重从宽情节的综合运用,能够形成辩护合力,有效降低刑期。在本案中,赵飞全律师正是通过综合运用上述情节,成功实现了从轻判决。

本案再次印证:在掩饰犯罪的辩护实务中,专业的掩饰律师应当善于构建“认罪认罚+退赃退赔+预缴罚金”三位一体的量刑辩护体系,通过全面展示当事人的悔罪态度和修复社会关系的努力,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罚。

赵飞全律师 已认证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 18601091945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9.8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900分 (优于90.1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92篇 (优于100%的律师)

    版权所有:赵飞全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88080 昨日访问量:377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