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下半年,被告人闫某(化名),男,1980年代出生,高中文化,在北京通州某企业从事日常工作。闫某通过他人介绍,知悉可以协助他人办理涉案资金的转移并获取一定报酬。其在明知该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参与其中的协助转移行为,涉案金额经司法机关核算确定。公安机关在侦查上游犯罪案件时,通过资金流向锁定闫某的涉案嫌疑。
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家属配合下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闫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闫某的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制定了以认罪认罚为核心的量刑辩护策略。
二、辩护过程
辩护意见(节选):
第一,闫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闫某到案后在首次讯问中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未作任何隐瞒或抵赖。第二,闫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体现了闫某真诚悔罪的态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第三,闫某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退缴违法所得是衡量悔罪态度的重要标准,闫某主动退还全部非法获利,社会危害性已得到有效降低。第四,闫某自愿预缴罚金,体现了其积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诚意。第五,闫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低,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在辩护过程中,赵飞全律师还提交了闫某无前科证明、退赃凭证、罚金预缴凭证以及闫某家庭经济情况说明等材料,为从轻判决提供事实支撑。经过与合议庭的有效沟通,法院最终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闫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轻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掩饰犯罪案件中有效运用的典型案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策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当前刑事司法政策中占有重要地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在量刑时可获得基准刑30%以下的从宽幅度。在掩护犯罪的辩护实务中,专业的掩饰律师应当在案件早期即评估认罪认罚的可行性,并引导当事人把握最佳时机。
预缴罚金的策略价值:在掩饰犯罪案件的辩护中,预缴罚金虽然不能直接降低刑期,但可以作为“积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证明,体现当事人的诚意和悔罪态度,有助于获得法官在量刑时的内心认可。
从宽情节的综合运用: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预缴罚金、初犯等多重从宽情节的综合运用,能够形成辩护合力,有效降低刑期。在本案中,赵飞全律师正是通过综合运用上述情节,成功实现了从轻判决。
本案再次印证:在掩饰犯罪的辩护实务中,专业的掩饰律师应当善于构建“认罪认罚+退赃退赔+预缴罚金”三位一体的量刑辩护体系,通过全面展示当事人的悔罪态度和修复社会关系的努力,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