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罗某某(化名),原系某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处级)。因私下与倪总合伙承接工程项目,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罗某某向倪总表示需要支付工程押金、打点费用,还要提前给工人买保险,倪总先后转账五次,共计90万元。此后因项目未能如期推进,倪总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罗某某诈骗。
案件曝光后,纪委监委也全面介入调查。罗某某的强制措施从刑事拘留直接升级为监察机关的留置。经过三个月留置期后,罗某某被转入看守所羁押。此时,罗某某面临的指控已从最初的诈骗罪不断升级,最终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四项罪名: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当地某法院经一审审理,认定罗某某犯诈骗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罗某某面对漫长的刑期,深感一审判决过重,其家属经多方咨询后,决定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罗某某的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深感本案案情复杂、辩护难度极大——罗某某既遭受四项罪名的重压,又与同案犯的供述存在严重分歧,一审判决已将其定性为诈骗犯,二审翻案的难度极高。
赵飞全律师并未气馁,而是沉下心来完成以下工作:全面调阅了一审所有案卷材料,对每一份证据进行逐条审查;多次会见罗某某,深入了解争议焦点和细节;对该工程项目背景、审批流程、罗某某的职责范围进行全方位调研;仔细梳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差异和实务裁判规则。
经过深入研究和反复推敲,赵飞全律师确定了具有突破性的二审辩护策略——罪名定性辩护:将重罪“诈骗罪”定性扭转为轻刑“合同诈骗罪”。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指出,诈骗罪是刑事法律中较为宽泛的罪名,但其适用范围并非没有边界。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罗某某的行为性质——究竟是单纯的普通诈骗,还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诈骗。由于罗某某与倪总之间围绕工程项目的合作具有合同关系的实质内涵——各方已就工程项目合作达成共识,资金往来均围绕该项目的推进而展开,部分款项已实际用于项目的相关费用支出,故本案的性质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在同等数额下的量刑通常轻于普通诈骗罪,通过罪名转化可以大幅降低刑期。
同时,赵飞全律师对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也提出了质疑:罗某某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等核心事实,证据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三、判决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关于罪名定性的核心辩护意见,将重刑“诈骗罪”定性扭转为轻刑“合同诈骗罪”。同时,二审法院对其他部分指控也进行了调减,最终判决将罗某某的刑期从一审的十二年六个月大幅改判为六年二个月。罗某某的家属对赵飞全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有效辩护表示由衷感谢。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诈骗罪二审阶段成功实现罪名性质转化的典型案例。从十二年六个月到六年二个月,刑期降幅超过50%,充分体现了二审程序中对罪名定性精准把握的重大价值。
罪名性质转化的辩护策略:
第一,诈骗罪与其他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区分是罪名辩护的核心。诈骗罪是一个“口袋性”较强的罪名,其适用范围涵盖多种欺骗取财行为。但不同类型的诈骗行为,对应的罪名存在明显差异:普通诈骗罪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合同诈骗罪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金融诈骗类犯罪另有专门章节。不同罪名的量刑标准存在差异,辩护律师应当准确识别涉案行为的性质,选择最有利的辩护路径。
第二,证据细节的再审查是二审改判的基础。一审判决基于的证据材料,在二审阶段仍有重新审查的空间。赵飞全律师通过对工程背景、资金流向等事实的重新梳理,成功论证了罗某某的行为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多罪名案件中的罪名整合策略。当当事人面临多个罪名指控时,辩护律师可通过论证部分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或应合并处理,实现对整体量刑的下降。
在诈骗罪的辩护实务中,专业的诈骗罪律师面对多罪名、高层级的复杂案件,绝不能自缚手脚、简单认罪,而是应当通过证据挖掘、法律适用辩论等综合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