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全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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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桥区长马花岗石经营部与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全荣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济南市天桥区常马花岗石经营部,住所地山东XX。
经营者: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赵XX,山东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山东XX律师。
原告济南市天桥区常马花岗石经营部与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市天桥区常马花岗石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董XX、经营者苗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11854.6元及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其中从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根据其支付款项的时间和数额计算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为111891.41元)。保险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石材工程合同书1份。2.总结算单1份。3.收据存根6份。4.发票1份。5.律师函1份。6.光盘1张及文字整理材料3页。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诉讼主体错误,原告是为张XX送的货物,张XX对涉案工程自负盈亏,原告是与张XX之间签订的合同,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签订过合同且被告单位没有收原告的货物。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收据1份。2.施工合同1份。3.判决书1份。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6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11854.6元及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其中从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根据其支付款项的时间和数额计算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为111891.41元)。保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提交的核心证据有经办人张XX为原告出具的结算凭证以及先期付款情况;被告提交的收据以及本院民事判决书,反映了张XX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1.石材工程合同书1份。2.总结算单1份。3.收据存根6份。4.发票1份。5.律师函1份。6.光盘1张及文字整理材料3页及被告提供的1.收据1份。2.施工合同1份。3.判决书1份及开庭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现向被告主张权利,其诉讼请求数额系总结算减掉付款数所得,被告未有充分有力证据推翻覆盖原告该计算所得,对于原告主张的数额,本院予以认定采信;被告虽辩称数额应为476726元,陈述理由不充足,对其辩称事实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511854.6元及该欠款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7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由被告负担9037元,保全申请费37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全荣律师,学士学位,2014年加入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至今。执业以来,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理念,也在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6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