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全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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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娄XX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全荣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195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山东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XX,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XX,山东XX律师。
原审被告:马XX,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娄XX、原审被告马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2民初24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XX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2民初245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第33条关于专属管辖的法条理解有误,原审法院无管辖权。
娄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X之间的纠纷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应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马XX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历城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赵全荣律师,学士学位,2014年加入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至今。执业以来,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理念,也在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6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