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梁誉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1日 2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19)粤0114民初1071号
案情: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是朋友关系,2010年起,被告周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曾多次向原告朱某某借款,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直至2016年1月10日,原告找到被告双方对借款金额进行核对,确认被告欠原告借款72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进行确认。但之后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归还过借款,原告为追讨此欠款,特前来委托本律师进行诉讼,而原告能提供的借据仅有《借条》一份。
后本律师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亦认定了双方的借贷关系,并判决: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某归还借款本金7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为标准,从2017年1月10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
律师点评:
本律师在接受原告的委托后,经仔细分析本案实际情况,判断本案的焦点问题主要是以下3点:“ 1.本案有无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3.能否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于是本律师在庭审之前主要围绕这3点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后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最终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律师意见:
相信每个人都有过借钱给别人或者向别人借钱的经历,很多时候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借条》或者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这种行为是不可采的,合法的民间借贷会受到法律保护,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除了可以确认双方合法借贷关系外,还可以约定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的负担等等,这些内容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的。除此之外,向对方汇款的记录等也要保管好,如果是现金交付,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收条》。
温馨提示:民间借贷约定的年利率如果超过本金24%,超过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