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梁誉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6日 8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详细案情:
原告黄某超与被告黄某信是朋友关系,2015年4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被告在2015年5月内向原告归还。原告于当天即通过账户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50000元,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没载明借期内利息。
2015年6月后,还款期限到来被告却一直未向原告归还借款,经原告的多次催缴,被告仅在2017年1月向原告支付利息5000元,并向原告承诺,会尽快归还剩余借款及利息。但被告作出上述承诺后并未进行履行,至今,被告除了向原告支付了上述5000元利息外,未再向原告支付分文,经原告的多次催促,被告总是找各种各样的理由一直进行推诿,为此,原告黄某超特委托律师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
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因被告于2017年1月向原告支付利息5000元,已偿还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的利息,故利息起算时间为2017年2月1日,遂判决:
一、被告黄某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超偿还借款50000元;
二、被告黄某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超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付清款日止);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然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虽然
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
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
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
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假设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但只要约定了还款
日期,自还款之日起,对方没有还钱,即可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
占用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