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梁誉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7日 3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18)粤01民终15955号
案情:
2017年1月17日20时50分,被告唐某驾驶另一被告郑某的粤E*****号小轿车沿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新都桥路段时变更车道,遇原告曾某驾驶粤A*****号大货车沿迎宾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结果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39.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曾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曾某因车辆维修及鉴定等导致车辆停运35天。
后原告曾某提起诉讼,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仅判决支持了原告索赔的维修费、维修价格评估费及拖车费合计6040元,粤E*****号小轿车的车主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后原告(上诉人)曾某委托本律师针对本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判决:1、被告(被上诉人)唐某向原告(上诉人)曾某赔偿37240元(停运损失29750元、停运损失评估费3450元);2、被告郑某对上述赔偿款承担40%的补充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以及第十五条第三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在本案中,原告曾某要求的停运损失等诉求是合理的,一审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原告的这些诉求,在于原告忽略了一些重要的事实没有提出形成一个合理的索赔依据,如:1、原告曾某所购买车辆的时间为事故发生当天;2、原告曾某所索赔的停运损失是可得利益损失;3、被告郑某作为车辆所有人的过错程度等。
律师意见:
发生交通事故是一件比较不幸的事情,但事故发生后的妥善处理可以把不幸降到最低,针对一般事故具体操作如下:
1、停车熄火;
不管事故大小,既然它发生了我们就要认真面对,千万不可动歪脑筋,要知道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终生禁驾,另外逃逸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在这里编辑告诫大家,事故不论大小,一定要勇于面对,避免不必要的争端与麻烦。
2、开“双闪” 摆放三角牌;
将车内的三角警告牌取出,摆放在车后方。需要注意的是,三角牌摆放距离一定要足够远,如果距离过近,后方来车发现时已经来不及做出反应,起不到警示作用。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常规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将三角警示牌设置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而在高速公路上,则要在车后150米外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若遇上雨雾天气,还得将距离提升到200米。如果是在夜间,则最好将距离在此基础上增加50米。
3、查看事故情况;
在做好警示工作后,要查看事故现场情况,评估事故严重程度。如果事故并不严重,无人员伤亡、车辆可以移动,那么建议采取快速处理的方式解决。需要注意的是,要尽量保护好事故现场,在拍照记录之前,最好不要移动车辆,防止事故责任难以认定。
如果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则优先救助伤者。除非伤者面临危险(如车辆起火或有害物质泄漏等),不要移动伤者,以免造成二次损伤。
4、拍照记录 互留信息;
在查看事故情况的同时,最好对事故情况进行拍照记录,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依据。拍照时要注意,不单单只拍碰撞部位,要从事故车(最好全部事故车在同一照片内)的前后左右四个方向进行拍摄。
拍摄内容包括事故车(牌照、碰撞部位、驾驶员等)、行驶方向、信号灯、标志标线、路牌、地标建筑等等。如果当时没有拍照的工具,可以用纸笔记录下事故信息,最好可以画出事故的草图,便于取证。
5、报案;
拍照记录后双方如果对责任认定没有争议,事实清楚,那么可通过协商私了。毕竟私了比较快捷,免去了后期报案、定损、理赔的过程。双方协商一致,私了是个不错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