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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欠款、利息约定多少合法

发布者:梁誉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5日 7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2015年6月18日,被告王某某找到原告,以空调销售旺季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3%,借款期限一年。过了2天,被告王某某又以急需现金发放工资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3%,借款期限8个月。原告借出上述款项后,被告仅支付了利息1.8万元,至今未还分文本金。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文坚归还借款

本金595600元及利息(利息以595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

年8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罗文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比较常见的民间借贷,原告在证据方面也比较充分,据了解,现在被告资金链已断,引发了诸多诉讼,被告主动还款的可能性极小。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及时尽快委托律师通过人民法院起诉对方是正确的。


梁誉律师,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主要办理民事纠纷类案件,从业以来,成立办理合同纠纷、婚姻纠纷、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820********8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