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梁誉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5日 7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2015年6月18日,被告王某某找到原告,以空调销售旺季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3%,借款期限一年。过了2天,被告王某某又以急需现金发放工资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3%,借款期限8个月。原告借出上述款项后,被告仅支付了利息1.8万元,至今未还分文本金。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文坚归还借款
本金595600元及利息(利息以595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
年8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罗文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比较常见的民间借贷,原告在证据方面也比较充分,据了解,现在被告资金链已断,引发了诸多诉讼,被告主动还款的可能性极小。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及时尽快委托律师通过人民法院起诉对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