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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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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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素云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罗宇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27日 15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女,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

被告人周某,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住贵阳市。2018年4月1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宇、彭杰,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8)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罗宇、彭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因与其妻齐某某出现感情矛盾,双方相约在本市云某区未来方舟D12组团B栋1单元云某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2018年4月17日10时50分许,双方见面后前往办理手续,在走到民政局二楼的楼梯间时,被告人周某抓住被害人的头发将被害人扯倒在地,并抓住被害人头发将被害人控制,接着被告人从背包中拿出折叠刀朝被害人颈部划去,划了两刀后,又对着被害人面部划了一刀,并扬言“我今天杀了你,就跳楼和你一起死”,被害人出于害怕向被告人求饶,被告人又持刀在被害人身上杀了几刀,并用右脚踢被害人头部,随后民警赶到现场并劝阻被告人,被告人周某将手中的折叠刀扔掉,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贵阳兆康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齐某某鼻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左某胸为轻伤二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9461.46元。并当庭提交了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证明等证据。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

庭审中,被告人周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民事部分表示没有赔偿能力。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疾病证明书,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物证鉴定书,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周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能够证实被告人出于愤怒持折叠刀杀向被害人,并用脚踢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头部、面部、颈部、肩部、背部被杀伤12处,创口累计长14.1厘米,被害人双某鼻骨、骨性鼻中隔、右侧上颌骨额骨折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左某胸属轻伤二级,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有对被害人进行刀杀、脚踢的行为,并造成被害人全身12处杀伤及二处轻伤二级的结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使用折叠刀杀伤被害人,致被害人全身12处伤口及二处轻伤二级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确认。关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中止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某在公安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经民警劝说,被告人将折叠刀扔掉,并被公安机关抓获,客观上是由于民警的劝说,而停止犯罪,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赔偿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可酌情判处赔偿。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28年4月17日止);

二、由被告人周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9461.46元;

三、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销毁(由扣押机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代为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罗宇律师,男,毕业于贵州医科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事律师行业已有六年有余,从业至今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