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宇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1日 2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6月10日生于贵州省长顺县,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长顺县。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宇,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8)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罗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3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云岩区黔灵东路“里面请”酒吧,因琐事与被害人鲁某发生矛盾,后被告人李某某与高某、陈某、郑某(另案处理)一同殴打被害人鲁某,且被告人李某某使用骰盅将被害人鲁某左手食指及头部打伤。经贵阳同仁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鲁某左手食指远节损伤为轻伤二级、左枕部头皮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庭审中,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指控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次犯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凡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