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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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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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仓某强奸案

发布者:罗宇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1日 3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仓某,外号杨某,男,1995年2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现住贵阳市云岩区。2018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宇、彭杰,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8)1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仓某犯强奸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江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仓某及其辩护人罗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安仓某在被害人周某位于本市云岩区出租房内,将被害人强行抱上床,亲吻、抚摸被害人周某,随后强行与被害人周某发生性关系。

庭审中,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安仓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

庭审中,被告人安仓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照片,辨认笔录,手机截图,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勘查绘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仓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仓某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仓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罗宇律师,男,毕业于贵州医科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事律师行业已有六年有余,从业至今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