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
上诉人杨X、贵州XX公司与原审第三人贵州省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XX公司与上诉人杨X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00元,由其自行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