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顾芃 时间:2022年10月18日 1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承包方XXX公司已申请破产,班组长作为债权人向XXX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以债权人提供的施工合同系和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签订,而XXX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为由不予确认债权,并在《关于债权申报审核的函》中明确若对管理人的审核结果有异议,于收到该函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债权人委托本律师代理时已远超过收到该函之日起十五日,因此,超过“十五日”是否就不能起诉,会被驳回起诉?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该“十五日”的性质认定存在争议,不同法院裁判不同,甚至同一法院存在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其他实体问题根本无从谈起。
【代理结果】
一审法院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直接驳回起诉。我方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我方取得阶段性胜利!
【律师点评】
建设工程案件中,承包方已申请破产但班组还未拿到钱的情况比比皆是,针对这类案件,债权人切勿认为对方已经破产反正拿不到钱而放弃主张债权,应早日聘请律师介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