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1月28日,某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主债务人某房地产公司欠付某企业管理公司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630万元,合计2130万元。原告盛某作为保证人之一,与某实业公司、某公司及其他自然人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某企业管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盛某与某企业管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2020年12月31日,某企业管理公司向盛某出具《结清证明》。2021年1月10日,某房地产公司向盛某出具《追偿金额确认及偿还承诺》,确认盛某代偿执行款573万余元,并承诺按月息2%计算利息,但某房地产公司未能履行该承诺。盛某遂委托王团结律师等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代偿款573万余元及利息、律师费五千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告盛某作为保证人实际代偿的金额及利息计算标准是否准确;二是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应否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及诉讼相关费用。原告主张其已实际代偿573万余元,且被告出具了书面承诺确认该金额及利息,被告理应依约履行。被告对原告代偿事实及金额无异议,但希望能就还款期限和利息计算方式进行协商调整,以缓解资金压力。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盛某代某房地产公司偿还的款项为150万元及盛某名下被拍卖房产(成交价233万余元),代偿总金额为383万余元;二、截至2024年12月12日,代偿金额产生利息233万余元,此后利息以383万余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某房地产公司按先息后本顺序分期偿还上述款项,于2024年12月20日前偿还20万元,2025年2月28日前偿还20万元,2025年4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剩余款项于2025年12月20日前付清;四、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盛某律师费五千元及案件受理费2.5万余元;五、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任意一期,剩余款项视为全部到期,盛某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
【律师价值】
王团结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王律师全面梳理了前案执行卷宗、和解协议及结清证明,精准锁定了盛某实际代偿的金额与事实,为追偿权诉讼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其次,在策略制定上,面对被告资金链紧张的现状,王律师没有盲目追求一次性全额回款,而是制定了“分期还款+加速到期条款”的调解策略,既保障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调解成功的概率。最后,在庭审与谈判中,王律师据理力争,成功将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成本全部转由被告承担,并设定了严格的违约惩罚机制,最大程度降低了客户的后续维权风险,实现了客户利益的最大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行使追偿权。本案处理中经与法院沟通,案件适合调解,且调解可以为委托人节省相应的诉讼费用,更有利于各方当事人且能够缩短办案周期。案件诉前调解法院可以采用裁定确认调解书的形式,可以使案件更快的结案。。
王团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