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团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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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团结律师成功办理某工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王团结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7日 89人看过 举报

2026-09-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贸易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王某甲、陈某乙、韩某丙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某科技公司等负责为某地产集团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并协助某贸易公司挂靠的某建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协议约定了补贴及服务费用,某贸易公司依约通过现金及转账方式累计支付了150万元前期费用。然而,某科技公司等未能促成后续施工合同的签订,某贸易公司亦未能在约定的2023年7月31日前进入施工现场。某贸易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等退还1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及3万元律师费。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某科技公司等构成违约,判决其共同退还150万元及违约金,并支付律师费。某科技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某贸易公司被登记机关注销,其唯一股东某工程公司依法承继相关权利义务,作为被上诉人继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是某科技公司等是否构成违约。某科技公司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某贸易公司实际支付的服务费数额。某科技公司上诉主张其仅收到50万元银行转账,另外100万元并未收到,对一审判决的退款基数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违约问题,结合案涉通话录音中韩某丙承认“事没办成、商量退钱”的表述,以及一审询问笔录中各方确认后续施工合同未签订的事实,某科技公司等未促成合同签订,已构成违约。关于付款数额,某贸易公司先后三次支付款项,某科技公司及王某甲、陈某乙、韩某丙均出具了收据,且《合作协议》补充条款中明确载明“已支付150万元前期费用”并加盖某科技公司印章。上述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证明150万元已全额支付。某科技公司关于仅收到50万元的上诉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王团结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与出色的危机处理能力。在二审期间原审原告突发注销的紧急情况下,王律师迅速厘清公司法理,准确适用一人公司注销后股东承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成功推动法院追加某工程公司为被上诉人,确保了诉讼程序的无缝衔接。庭审中,王律师精准把握争议焦点,通过严密组织收据、银行回单及合同补充条款等核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驳斥了对方“未足额收款”的虚假陈述。其专业的庭审表现与扎实的证据组织,最终助力客户赢得二审胜诉,全额挽回150万元本金及违约金、律师费,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王团结律师,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在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自2019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2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继承、人身损害、保险理赔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20 合同纠纷、继承、人身损害、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