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王某甲与赵某丙原系夫妻,后于2020年离婚。案涉宝马车辆于2024年7月购买,登记在王某甲名下,购车款及保险等由赵某丙支付。王某甲于2026年1月出境,3月回国。在此期间,赵某丙于2026年3月10日代签王某甲的名字,与苏某乙(赵某丙现任妻子)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约定交易金额为60万元,并将车辆过户至苏某乙名下。王某甲得知后,以合同非本人签署为由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车辆。一审法院认为,代签行为未经王某甲授权且未获追认,合同无效,且苏某乙明知代签事实,不构成善意取得,判决确认合同无效,苏某乙配合恢复车辆登记。苏某乙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期间,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案涉《二手车交易合同》是否应认定为无效;其二,一审法院未追加案外人赵某丙为第三人是否构成程序违法;其三,因赵某丙另案提起车辆所有权确认纠纷,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苏某乙上诉主张赵某丙系车辆实际所有权人,其过户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且一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程序违法。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丙代签行为未经王某甲授权及追认,合同自始无效。苏某乙作为赵某丙现任妻子,明知车辆登记在王某甲名下且签字系代签,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不属于善意相对人,表见代理不成立。此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审查核心为合同效力,与赵某丙提起的确权之诉属不同法律关系,无需追加赵某丙为第三人,亦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法定条件。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王团结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买卖合同效力与物权确权纠纷的法律界限。针对对方提出的表见代理及程序违法等上诉理由,从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善意相对人的审查义务以及不同法律关系的独立性等维度进行有力反驳。通过严密的证据质证与法律逻辑推演,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胜诉判决,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委托人名下的车辆经查询被冒名转移,委托人毫不知情,经查询车辆专业手续,发现转移委托人车辆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合同的签字系被他人冒名签署,特提前诉讼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车辆; 律师处理案件,需要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利用发散思维,帮助委托人收集证据,本案中证明案件涉及的合同不是委托人签署,通常的做法是法院鉴定,但经过仔细的了解本案案件,合同签署的日期委托人当时根本不在国内,委托人按照律师要求调取了出入境记录,并向法院提供,直接证明了案涉合同的虚假性,被告方不得不说出冒名的过程,合同被法院确定无效,价值60余万的车辆被确认返还。
王团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