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家的小学开始配发营养餐了!
外甥女下午放学回家告诉我,两块面包一袋牛奶,中午学校不让回家,她都吃不完送给别的同学了!
过了几天,外甥女告诉我,营养餐现在只是一小瓶营养快线和几个达利园小面包,中午学校依旧不让回来,她下午很饿!
又过了几天,在网上看见营养餐变质却强迫学生食用导致中毒的新闻!
对于老家的小学的营养套餐,我很害怕再听见有关消息了!
照这样的情形,很难保证能否继续实施下去,也很难保证不出现类似食物中毒的事情!
鉴于此,结合网络上的素材写写自己对规范营养套餐,规避法律风险的建议,希望能够对“有关部门”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学生与学校的法律责任分析
学生与学校是委托监护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学校有义务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得知,学校对于学生负有监护的权利与义务,应该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当学校自己或者委托第三方来为学生提供饮食,发生食物中毒将难辞其咎。
二、学校负有何种责任
根据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2005年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颁布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来推定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因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根据上述法规,我们可以得知:学校根据国家政策,为学校免费提供营养餐,如果导致了学生中毒应当依法承担主要责任。尽管学校行为不是食物中毒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是由于作为学生负有监护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管学校有没有对学校存储的食品尽到监管和注意的义务,只要学生食物中毒了,学校都要承担相应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根据相应的赔偿同时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如今网络媒体发达,任何一个敏感的事情发生,都会在传播的过程中被放大。若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会在形成一种波及效益,对事态的处理将起到很大的影响。因此必须采取各中预防措施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三、应对建议:坚决打击对学生营养套餐专项资金的蚕食。坚持学生营养套餐的零利润,杜绝教育部门等相关部门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其他相关建议参见各学校关于营养餐的事后应急预案。(预案里面的建议还是很好听滴!)
附:2012年学生食物中毒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