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者应坚守的底线是严格依据法律和证据对案件事实和责任承担进行认定,而不能以死亡后果的出现就忽视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
代理一起坠楼民事索赔案,张某患有抑郁,此前已多次因与恋人之间的矛盾自杀未遂,三五好友知情仍愿意与之交往。一天,张某组织聚餐,酒后回家,怨恨恋人离她而去,跳楼自杀死亡。
审理查明:聚会的召集者是张某,两人护送张某回家,鉴定死亡原因与饮酒无关。然而让人遗憾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没有护送的人须承担责任;陪同者护送回家后多次劝说及时休息却被赶出房间,张某与恋人通话一个小时后跳楼而亡,法院认定陪护者没有在张某情绪激动后及时报警,必须承担责任!
按照这种裁判逻辑,与抑郁症患者不能交往,交往即有风险!聚会十人,十人必须共同护送方能免责,一人不去都不可以!发现打架,不能劝阻,因为劝阻无效,只能报警!如此诸多的行为,在种裁判逻辑下,让人无所适从,难道见面聚会,还得询问有无感情纠葛、心理是否健康!?
无过错则无责任, 善良人的注意义务为一般注意义务,随意提高标准,只看结果不看过程,明显是为了结果而对过程挑刺!
司法,国之利器,只可谨慎,不可随意!
田建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