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人,应以德为先;从事某一职业,亦必然遵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一民间借贷案件,原告的通话录音、借条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被告承认借款属实,只是没钱还债。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分析认为,对方只能从本金数额和利息方面抗辩!
庭审时,两被告未到庭,特别授权某大律师代为出庭。法庭建议庭前交换证据,某律师阅看了我方证据后,却拒绝出示己方证据!
庭审中,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颠倒黑白、虚假陈述互为借贷,让人后背发凉!!更让人大跌眼睛的是,举证质证后,认为无法达到证明目的,再次堂而皇之的虚假陈述并提出反诉!
法院作出裁定,告知不受理反诉,电话通知被告律师前来领取裁定书,拒绝领取!
特别授权,意味着律师所实施的所有诉讼活动,是委托人的本意,更能体现律师的法律素养。某律师为达到胜诉的目的,不遵守法庭要求,随意虚构诉讼,着实让人汗颜、羞愧!
授权律师,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可为达到胜诉的目的,肆意编造、歪曲事实!试问,对得起律师这个称呼?
如此行径,在法官眼里,跳梁小丑无疑!在同行眼中,毫无执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