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玉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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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河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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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那些事(下)

作者:魏玉瑾律师时间:2025年02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31次举报
2025-02-25

本期主要探讨如果员工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证实确实存在下班期间和休息日提供劳动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加班费如何认定处理。

温馨提示:下面的内容涉及的专业术语较多,如有不解之处欢迎随时沟通交流。

一、工资报酬包含说

首先,计算加班工资不能一刀切。根据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岗位进行区别化看待,不能机械的将一般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一刀切的用于所有行业、所有岗位。基于销售行业多劳多得的特性,销售行业从业人员基本都存在工作时间之外仍积极主动与客户进行沟通以提升销售业绩的行为,因为销售业绩的提升会直接转变为销售人员工资提成的增加。

其次,工资确实不易区分。实践中在不定时工作制的行业普遍存在无法将正常工作时间的业务提成与加班时间的业务提成区分开来的情况。劳动者主观上对其工作内容划分为工作日工作内容和休息日工作内容两个部分,然后要求分开计算薪酬,但是因为原来双方约定的计酬方式并不是根据出勤天数进行核算,因此客观上根本就没有办法将这两个区间的工作内容和领取的报酬进行区分,不但劳动者本人区分不了,单位也区分不了。既然区分不了,就无法确定职工每月领取的高额工资中哪些属于工作日的劳动报酬、哪些属于休息日的工作报酬,更无法确定休息日的报酬是否低于法定的2倍标准。

最后,需要结合员工在职期间是否对薪酬提出过异议、薪酬是否过低等因素进行考量。司法观点认为劳动者即便存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情况,如果其拿到高额的提成金额,就已经是其对自身付出的超额劳动时间成本获得的对价,故不应在得到提成之后再行获取加班费。


二、劳动定额核算说

销售业绩系计件工资的一种形式(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认定加班事实应主要审查计件工资劳动定额是否合理。对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或无行业规定的,按标准工时折算定额后再计算加班工资。(详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实务中,双方未约定计件定额,也无法提供据以计件的产品数量和单价,可认定计件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劳动者再行主张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计件工资总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予补足。

具体转化办法为:将劳动者每月获得的工资数额除以(174小时+平时延长工作时间×150%+休息日工作时间×200%+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300%)。

 

? 如果计算所得小时工资不低于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小时工资,即认为加班工资已经给足。这种计算方法实际上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的计件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衡量依据,是因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最低也不能低于该标准。

? 如果按照上述方法计得的小时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小时工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予以补足加班工资。




综上所述,汇恒劳资纠纷团队温馨提示:

 1、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哪些不属于加班事项;

2、用人单位可与员工共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销售人员为完成每月的业绩任务所进行的工作不认定为加班。

3、实行严格的加班审批制度,如要求其提交书面加班申请等。

但以上操作必须建立在合乎劳动法规定的范围之上,否则单位也必将付出高额的违法成本。


魏玉瑾律师于2013年加入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因业绩优秀、能力出众升任律所副主任。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劳动法领域的理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漯河
  • 执业单位: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120********4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行政诉讼、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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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120********44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行政诉讼、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