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隔一两年我们团队都会遇到批量提成计件制员工索要高额加班费的案件,随着办案数量的增加,对该类案件的办理经验不断在积累,对此类案件的理论探讨也不断深入。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目前很多员工认为每天工作超过八小时的部分都算加班,甚至认为只要是在休息日提供劳动都算加班,其实这是对我国法定工时制度不了解而产生的误解。根据《劳动法》规定,我国目前存在三种工时制度,上述8小时工作制只是其中一种工时制,除了这一种工时制度还有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度,这两种工时制度都是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而设定的。
相关工时制度规定
一、不定时工时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以房地产公司的置业顾问为例,工资薪酬采取底薪和提成制,而且提成占总工资数额的比例极高,工作时间大多集中在客流量大的周末和节假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规定。
二、综合工时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冰淇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为例,夏季工作时间为主,其他季度企业处于停工停产阶段。
司法实践中,关于销售人员是否构成加班、加班费的主张是否得到支持,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用人单位若提前与销售人员约定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销售人员主张休息日加班不支持。同时,笔者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须经相关部门审批。
二、用人单位与销售人员未约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但双方实际履行的是不定时和综合工时制度,员工首先须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不予认定构成加班。虽然这个观点只有简简单单的一句话,但具体的理解要义却非常复杂,笔者将在下期和大家探讨如果员工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证实确实存在下班期间和休息日提供劳动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加班费如何认定处理。
团队简介
汇恒劳动法律服务与工伤索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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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玉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