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玉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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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单位门口,到自己工位,我们需要“走”多远?---小城工伤认定记(上)

作者:魏玉瑾律师时间:2025年02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3次举报
2025-02-25

汇恒疑难劳资工伤纠纷团队自2019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承办疑难工伤案件。2022年团队承办了一起外地工伤认定案件。案件的经过让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挑战和学习的过程,今天就借此机会与大家分享。



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案情简介


李女士是外地X县一家企业的车间工人。每天中午下班后,她都会到厂区对面的小吃店吃饭,然后返岗工作。然而,2022年6月的一天在已进入厂区车间内部返回工位的过程中,她不慎在经过车间内部一个高台时摔倒,导致身体骨折。事发时,单位为李女士缴纳了职工工伤保险,但单位觉得麻烦,不想主动申请工伤认定,而且以可能被开除为由一直催促员工返岗。


李女士找到我们时,我们搜索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很有信心地认为这个案件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概率非常大。然而,接下来的事情却超出了我们的预期,也完全低估了一个案件需要的体力劳动强度有多么大。X县城距离律所来回有四个小时的车程,由于李女士家庭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车辆,我们需要来回驱车四个小时前往X县处理各种委托事宜。这一去不当紧,开弓没有回头箭,去了一次就得去第二次,事后一算才知道一共去了有十次左右。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我们绝不喊累!




工伤认定结果

不予认定。X县工伤认定部门认为李女士的伤情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因为李女士当时虽然进到了厂区内,但还没有走到自己的工位上,在走到工位上之前全部属于上下班途中,而上下班途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仅限于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以他们的结论是不予认定工伤。当事人和我们都表示不能理解,进入厂区大门到自己的工位,这一段路程无论如何都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因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才视为上下班途中。于是李女士委托我们继续提出行政诉讼。




一审行政诉讼


一审X县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非常认真负责,庭审过程中让双方都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我们认为应认定为工伤的的理由有四点:

1、受伤时间属于上班前的准备工作时间;

2、职工经过高台的目的只有一个,即为了进一步开展工作,该行为即是为开展工作的预备性行为;

3、所途经的高台是在工作过程中来往相关场合的必经之路,属于规定的合理区域范围;

4、李女士已完成“工作原因”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但遗憾的是,最终一审法院仍认为李女士受伤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也不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驳回了一审诉讼请求。

接到判决时,正是全国新冠疫情放开、全员感染之时,团队伙伴的身体连同心情一起都沉到了谷底,此时距离李女士受伤已经过去了9个月。

未完待续.....


魏玉瑾律师于2013年加入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因业绩优秀、能力出众升任律所副主任。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劳动法领域的理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漯河
  • 执业单位: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120********4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行政诉讼、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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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120********44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行政诉讼、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