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工伤认定结果
一审行政诉讼
一审X县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非常认真负责,庭审过程中让双方都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我们认为应认定为工伤的的理由有四点:
1、受伤时间属于上班前的准备工作时间;
2、职工经过高台的目的只有一个,即为了进一步开展工作,该行为即是为开展工作的预备性行为;
3、所途经的高台是在工作过程中来往相关场合的必经之路,属于规定的合理区域范围;
4、李女士已完成“工作原因”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但遗憾的是,最终一审法院仍认为李女士受伤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也不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驳回了一审诉讼请求。
接到判决时,正是全国新冠疫情放开、全员感染之时,团队伙伴的身体连同心情一起都沉到了谷底,此时距离李女士受伤已经过去了9个月。
未完待续.....
魏玉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