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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周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张越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9日 23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X,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男,1981年8月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陈XX,女,1984年12月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周XX与被告周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大富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变更后诉请:判令周XX、陈XX及时归还周XX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陈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周XX、陈XX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14日,周XX向周XX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同日,周XX向周XX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10月25日,周XX向周XX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12月3日,周XX向周XX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2月9日,周XX向周XX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5月15日,周XX向周XX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合计1020000元。周XX自认周XX已支付20000元。现周XX催讨借款本息未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周XX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周XX已预交6990元),由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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