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浩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2日 18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
本律师为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李某与张某离婚;
2. 判令婚生子其儿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教育费1700 元至成年止;
3.诉讼费由张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7年 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于2018年10月18日在市南民政局登记结婚。 张某系二婚,原有一子,两人婚后育有一子,现年不满三周岁。 自从怀孕到生孩子后,张某对李某不关心、不照顾、无共同语 言,对孩子不关心,经常很晚回家,以各种借口不回家,基本不给生活费,采取冷暴力,无性、无话,孩子对张某很生疏式育儿,守寡式婚姻再坚持下去已经没有意义。2021年5月7日李 某与张某开始分居,孩子一直由李某及其母亲照料、抚养。 2021年5月21日,张某在市北区劲松一路将李某打伤,后李某报警。后,李某曾向贵院起诉离婚后撤诉,之后两人一直分居, 基本无交流。2021年8月16日,系双方最后一次交谈,自此之后双 方再无交流,也未曾向原告打听过孩子的生活,未支付任何抚养 费。夫妻感情已破裂,婚后无财产纠纷。2022年4月1日本案张某就婚姻纠纷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鲁0923民初1640号,后该案裁定按撤诉处理。
鉴于目前双方工作及收入情况,李某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请求法院支持李某诉讼请求。
张某辩称,我方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子其儿子由李某抚养, 不同意按照每月17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我方主张按照每月1000 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现在的局面系李某离家造成,并非我单 方原因,我方一直尝试联系李某未果。我方去年本意不想离婚,但经过李某这一年多的行为,我方现在同意离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 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
认定事实如下:
李某与张某于2018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12月22 日生育一子其儿子。二人均系二婚。张某当庭自认其初婚育有一 子,现已七岁,抚养权归前妻所有,其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李某初婚未生育子女。
李某曾于2021年起诉张某离婚,后申请撤诉,本院于2021 年6月28日作出(2021)鲁0202民初485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李焕 荣撤诉。本案系李某第二次起诉离婚。庭审中李某称,2022年4月张某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2022)鲁0923民初1640号离婚纠纷,后该案裁定按撤诉处理。
经庭审询问双方工作及收入情况,李某自认其现就职于维 勒(青岛)智能包装有限公司,月收入税前5500元;张某自认其系个体经营,月收入不稳定,基本是4000-5000元。
本院认为,双方均系二婚且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应该珍惜婚 后生活,加强感情交流和沟通。但二人均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系李某第二次起诉且张某当庭同意离婚,可见双方感情确 已破裂,对于李某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 其儿子的抚养权问题,张某同意由李某抚养,从保护孩子成长 角度出发,本院确认其儿子抚养权归李某所有。对于其儿子抚 养费问题,结合张某工资收入情况,本院确认为每月1500元,支付至其儿子年满18周岁为止。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 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经询问双方探视时间、方式,本 院确认李某抚养期间,张某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 时至下午16时对其儿子行使探视权,具体方式为李某于每月第 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时将其儿子送至张某家中,于当日下午 16时至张某家中接回其儿子;李某对张某行使探视权负有协助义务。
案经调解无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
二、 其儿子由李某抚养,张某自2022年8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其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 张某享有对其儿子的探视权,李某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时将其儿子送至张某家中,于当日下午16时至张某家中接回其儿子;李某对张某行使探视权负有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