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律师
王浩律师
山东-青岛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离婚纠纷——丧偶式育儿,女方提成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

发布者:王浩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2日 18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

本律师为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李张某离婚;

2. 判令婚生子其儿子由李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教育费1700 元至成年止;

3.诉讼费由张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7年 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于2018年10月18日在市南民政局登记结婚。 张某系二婚,原有一子,两人婚后育有一子,现年不满三周岁。 自从怀孕到生孩子后,张某对李不关心、不照顾、无共同语 言,对孩子不关心,经常很晚回家,以各种借口不回家,基本不给生活费,采取冷暴力,无性、无话,孩子对张某生疏式育儿,守寡式婚姻再坚持下去已经没有意义。2021年5月7日李 张某开始分居,孩子一直由李及其母亲照料、抚养。 2021年5月21日,张某在市北区劲松一路将李打伤,后李报警。后,李曾向贵院起诉离婚后撤诉,之后两人一直分居, 基本无交流2021年8月16日,系双方最后一次交谈,自此之后双 方再无交流,也未曾向原告打听过孩子的生活,未支付任何抚养 费。夫妻感情已破裂,婚后无财产纠纷。2022年4月1日本案张某就婚姻纠纷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鲁0923民初1640号,后该案裁定按撤诉处理。

鉴于目前双方工作及收入情况,李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请求法院支持李诉讼请求。

张某辩称,我方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子其儿子由李抚养, 不同意按照每月17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我方主张按照每月1000 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现在的局面系李离家造成,并非我单 方原因,我方一直尝试联系李未果。我方去年本意不想离婚,但经过李这一年多的行为,我方现在同意离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 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

认定事实如下:

张某2018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12月22 日生育一子其儿子。二人均系二婚。张某当庭自认其初婚育有一 子,现已七岁,抚养权归前妻所有,其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初婚未生育子女。

曾于2021年起诉张某离婚,后申请撤诉,本院于2021 年6月28日作出(2021)鲁0202民初485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李焕 荣撤诉。本案系李第二次起诉离婚。庭审中李称,2022年4月张某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2022)鲁0923民初1640号离婚纠纷,后该案裁定按撤诉处理。

经庭审询问双方工作及收入情况,李自认其现就职于维 (青岛)智能包装有限公司,月收入税前5500元;张某自认其系个体经营,月收入不稳定,基本是4000-5000元。

本院认为,双方均系二婚且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应该珍惜婚 后生活,加强感情交流和沟通。但二人均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系李第二次起诉且张某当庭同意离婚,可见双方感情确 已破裂,对于李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 其儿子的抚养权问题,张某同意由李抚养,从保护孩子成长 角度出发,本院确认其儿子抚养权归李所有。对于其儿子 养费问题,结合张某工资收入情况,本院确认为每月1500元,支付至其儿子年满18周岁为止。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 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经询问双方探视时间、方式,本 院确认李抚养期间,张某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 时至下午16时对其儿子行使探视权,具体方式为李于每月第 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时将其儿子送至张某家中,于当日下午 16时至张某家中接回其儿子;李张某行使探视权负有协助义务。

案经调解无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李张某离婚;

二、 其儿子由李抚养,张某2022年8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其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 张某享有对其儿子的探视权,李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时将其儿子送至张某家中,于当日下午16时至张某家中接回其儿子;李张某行使探视权负有协助义务。

本人毕业于山东财经大学,学士学位。于2018年通过司法考试,于2019年开始从事律师生涯,现在山东齐礼律师事务所执业,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齐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民间借贷、离婚、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