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浩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7日 3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2014年1月24日,原告丈夫(投保人)在被告处投保《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两险均约定:“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合同指定身故金受益人为原告,受益比例100%。合同加盖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费,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2020年12月31日01时10分,投保人驾驶车辆在沈海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788KM+900M处发生事故,投保人不幸身亡。上述事故发生后,被告主张驾驶车辆不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视为合同免责条款等原由,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额保险金。
代理思路:1、免责条款;2、格式条款;3、证据支撑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中的7.4条款为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并未加粗、也并未提醒投保人注意,是无效的免责条款;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中7.4条款也是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排除原告权利,免除被告责任承担,是无效格式条款;三、投保单中的《声明和授权》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判决:一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保险金13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