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浩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30日 2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青岛A有限公司
本律师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山东齐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B有限公司
青岛A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青岛A有限公司和南宁市B
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涉案《买卖合同》;
2.依法判决南宁市B有限公司返还合同预付款38966.5元,并支付合同违约金暂计8980 . 5元(以38966 . 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暂计算至起诉之日,顺延至实际给付之日)
3.本案案件受理费和诉讼相关费用由南宁市B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1年9月1日,青岛A有限公司和南宁市B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青岛A有限公司从南宁市B有限公司处购买54套家具,单价2325. 16元,共计合同价款125558.75元。合同第九条约定:“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甲方有权无条件的取消该批订单或拒收乙方逾期交 付的货物,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总货款的0.5%*天数相应的费用”, 第十一条约定:“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需方所在地法院申请裁决”。后青岛A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30%的预付款即38966.5 元,截至起诉之日,南宁市B有限公司尚未交付货物。 青岛A有限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 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守合同约 定。现南宁市B有限公司违约,导致青岛奥斯美威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利益受损,经双方协商未果,现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南宁市B有限公司未答辩。
青岛A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
证据1 .青岛A有限公司员工马金鹏与南宁市古香古色家具有限公司法人聊天记录两张;
证据2 . 从微信聊天记录中下载的买卖合同打印件一份;
证据3.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 行电子回单原件一张;
证据4.青岛A有限公司 员工与南宁市B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聊天记录一宗;
证据5.支付宝、微信软件打印截图四张。因南宁市古香古色家 具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对青岛A有限公司 提交的上述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查青岛A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和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南宁市B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 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青岛A有限公司和南宁市古香古色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签订的《买卖合同》;
二、 南宁市B有限公司返还青岛A有限公司货款38966.5元;
三、 南宁市B有限公司支付青岛A有限公司以38966.5元为基数,自2021 年10月16日起至返 还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上述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 驳回青岛A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