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遥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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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顺诈骗一案判决书

发布者:王遥刚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6日 10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顺,曾用名李某某,男,1996年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2017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王遥刚、曾某某,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顺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顺及其辩护人王遥刚、曾玉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顺在贵阳市,虚构销售二手车、运载乘客的事实,使用其b××y16、yt××131、ry×××201314、wy×××201314四个微信号及其186××××****、166×××3两个电话号码,利用微信、快手APP等网络平台发布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以购买二手车和运载乘需要交付定金为由,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被害人定金,多次实施诈骗。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顺利用微信发布信息,以销售二手车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信任,收取赵某某定金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1月8日,被告人李某顺利用微信发布信息,以销售二手车为由,骗取被害人辛某某信任,收取辛某某定金人民币2500元。

3.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李某顺利用微信,在微信客车群中发布虚假消息,骗取被害人郭某信任,以为被害人郭某运送工人为由,收取郭某定金人民币500元。

4.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顺利用快手APP发布虚假信息,以销售二手车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甲信任,收取梁某甲定金人民币7000元。

5..2019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顺利用微信发布信息,以销售二手车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信任,收取李某甲交付定金人民币5000元。

6.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顺利用微信发布信息,以销售二手车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信任,收取李某乙定金人民币3500元。

7.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李某顺利用微信发布信息,以销售二手车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乙信任,收取梁某乙定金人民币5500元。

8.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某顺利用微信发布信息,以载送乘客为由,骗取被害人邢某某信任,收取邢某某定金人民币500元。

9.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李某顺利用微信发布信息,以销售二手车为由,骗取被害人成某某信任,收取成某某定金人民币1500元。

10.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顺利用微信发布信息,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信任,以为被害人马某某运送工人为由,收取马某某定金人民币1000元。

11.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顺利用微信发布信息,以销售二手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安某某信任,收取安某某定金人民币500元。

12.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顺利用微信发布信息,以载送乘客为由,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信任,收取蔡某某定金人民币1500元。

13.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顺利用微信发布信息,以销售二手车为由,骗取被害人步某某信任,收取步某某定金人民币2000元。

14.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李某顺利用微信发布信息,以销售二手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信任,收取刘某甲定金人民币500元。

15.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顺在贵阳市利用微信发布信息,以销售二手车为由,骗取被害人郝某某信任,收取郝某某定金人民币3000元。

16.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李某顺在贵阳市利用微信发布信息,以销售二手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嵇某某信任,收取嵇某某定金人民币2000元。

17.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李某顺利用微信发布信息,以销售二手车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信任,收取曹某某定金人民币2000元。

18.2019年9月30日至10月1日,被告人李某顺利用微信发布信息,以销售二手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信任,收取刘某乙定金人民币3000元。

19.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李某顺在贵阳市利用微信发布信息,以销售二手车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信任,收取高某定金人民币3000元。

20.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某顺利用微信发布信息,以载送乘客人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信任,收取张某某定金人民币1000元。

21.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某顺利用微信发布信息,以销售二手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季某某信任,收取季某某定金人民币4000元。

22.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某顺利用微信发布信息,以销售二手车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信任,收取潘某某定金人民币20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顺多次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3500元。

被告人李某顺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

庭审中,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顺的辩护人提出,李某顺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认罪认罚,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某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报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53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顺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李某顺退赔被害人被骗赃款5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王遥刚律师,贵州星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大学毕业后从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广泛的深入的接触了诉讼案件,有着较为丰富的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星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