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遥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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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春售卖假药一案判决

发布者:王遥刚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6日 13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春,女,1978年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贵黄大道。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因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12月4日经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取保候审,12月5日被释放;2019年6月30日又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王遥刚、申某,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一部刑诉(2019)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春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海英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春及辩护人王遥刚、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被告人谢某春在贵阳市云某2区黔灵西路195号CD幢1层15号经营一家名为“爱之源”的计生用品店。2018年4月,被告人谢某春进购“美国维C伟哥”、“万某”等药品后在其店内进行销售。2018年11月6日、2019年6月25日,先后二次被贵阳市公安局云某2分局民警及云某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查获,共查扣“美国维C伟哥”2盒、“美国伟哥”1盒、“精品伟哥”3盒、“极品肾精宝”2盒、“本能”3盒、“冬虫夏草”1盒、“植物伟哥”2盒、“BOSS”1盒、“黄金伟哥”8盒、“瑞芬氏广嗣乐某”6盒、“(美国)万某”1盒及人民币140元。经云某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从被告人谢某春经营的计生用品店内查扣的以上物品均认定为药品,或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或标示的药品批准文号与国家规定不符,应认定为假药。

另查明,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谢某春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对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至5000元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查扣的假药照片等物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到案经过、身份户籍信息及在逃信息查询说明、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书证、证人姜某、林某的证词、药品真伪的认定意见、辨认嫌疑人笔录及照片、指认赃物照片、被告人谢某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谢某春的辩护人王遥刚、申某以“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谢某春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小、认罪认罚,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为内容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谢某春及辩护人王遥刚、申腾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药品是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主治功能、用法和用量的物质。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药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药品安全就是最大的民生。在药品流通领域,未取得合法资质或未按照合法渠道,非法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较为突出。保证药品安全,打击置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唯利是图的不法商贩,是对人民群众负责,也是国家未来发展的保障。被告人谢某春违反药品管理法规,为追逐经济利益,未经批准而擅自销售按假药论处的不合格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药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谢某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王遥刚、申某所提被告人谢某春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由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后移送贵阳市公安局云某2分局,贵阳市公安局云某2分局于2018年11月21日决定立案后传唤被告人谢某春到案接受调查,后相继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谢某春再次涉嫌销售假药被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并移送贵阳市公安局云某2分局,贵阳市公安局云某2分局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后,2019年6月30日传唤被告人谢某春到案接受调查,不仅缺乏归案的主动性,且系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涉嫌犯罪被传唤到案,不应当认定为自首,故对辩护人所提的此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所提罪轻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谢某春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幅度内处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查扣的“美国维C伟哥”2盒、“美国伟哥”1盒、“精品伟哥”3盒、“极品肾精宝”2盒、“本能”3盒、“冬虫夏草”1盒、“植物伟哥”2盒、“BOSS”1盒、“黄金伟哥”8盒、“瑞芬氏广嗣乐露”6盒、“(美国)万艾可”1盒依法没收,予以销毁,被告人谢某春销售假药违法所得人民币14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并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2倍以上。

王遥刚律师,贵州星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大学毕业后从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广泛的深入的接触了诉讼案件,有着较为丰富的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星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