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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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违建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

发布者:张晓阳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451人看过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违建,违建是违法建筑、违章建筑的简称。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建筑物在建设前,均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非经批准不利擅自变更。此外,对于报亭、临时停车场等临时建筑,应当事先取得批准,并在批准的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因此,归纳起来,违建通常包括以下类型:(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3)未取得批准的临时建筑;(4)取得批准但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5)未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


由于违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城乡规划制度并且存在安全隐患,属于不得投入使用、禁止流转的房屋,因此,以违建为标的的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继而产生以下后果:


第一,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但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实际占用天数和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需要注意:(1)房屋占有使用费与租金的区别,虽然房屋占有使用费一般是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标准确定的,但房屋占有使用费只能按照房屋的实际占用天数来计算,而租金是具体按照租赁合同的条款来收取的,在争议案件中二者往往并不完全一致;(2)以临时建筑为标的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批准的使用期限的,仅超过部分的无效。


第二,违建一般属于出租人的过错,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如已经支出的装修费用等。


第三,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对于合同的签订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出于维护交易稳定性的目的,如果出租的建筑物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成功甩掉“违建”帽子的,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得到批准、临时建筑的批准使用期限得到延长,则法院仍将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有关规定

 

《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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